企业国有资(略)
(24)厦产公字第0(略)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拟通过我中心公开交易。
标的名称 |
一批机器设(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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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至日期 |
自 2024年4(略) 年4 月25 日止 |
竞价方式 |
拍卖,价高者得 |
意向买受人应对(略)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我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我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中心规定的材料,且缴交的保证金须经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即保证金到账在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张三,闽D1111车辆转让保证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略)
电话:(略) 2938929 2938926
服务投诉电话:(略)
监督举报电话:(略)
**(略)
2024年 4 月 19 日
资产转让信息公告
本(略)拟转让下列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关系清晰,本(略)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略)到相应批准。
3、本(略)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如有不实,本(略)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4、本(略)保证各意向购买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5、本(略)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本(略)委托**产权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
本(略)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略) |
一批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及车辆资产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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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基本情况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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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其 他 交 易 事 项 |
转让底价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保证金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拟公告期限 |
5 个工作日 |
标的所在地 |
**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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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
□是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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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已经获(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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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及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拍卖,价高者得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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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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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略) |
□不(略),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挂牌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终止挂牌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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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
拍卖成交后 10个自然日内受让方与(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或《车辆转让合同》。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拍卖成交款转入**产权交易中心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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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情况 |
1.**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佣金、交易鉴证费由受让方承担。2.拍卖机构佣金(成交金额1.5%)由受让方承担。3.车辆交付之前的年检、违章、过桥费、保险费由(略)承担,车辆交付之后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本次项目设备转让拆除、移除标的物所投入的费用及为标的物正常运转所投入的检修和调试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5.中拍平台软件使用费由受让方承担。6.其他费用详见《资产转让合同》或《车辆转让合同》及拍卖公司《竞买协议》等拍卖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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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文件 |
1、评估报告及备案表;2、有关批准文件;3、其它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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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略) |
1、设备受让方进场交接前需向(略)缴纳人民币20万元进场施工保证金。2、成交标的受让方施工期限为标的交接后 60 天。3、车辆过户时限为于转让合同生效后30日内。 |
信息公告发布人:(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