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内容:公告文件第一(略):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20%,最终代理费由该项目中标单位支付。
更正为: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略)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不少于20%,最终代理费由该项目中标单位支付。
其他内容不变。
**市恒达环(略)
20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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