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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湖北恩施 全部类型 2024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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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略)

各招投标市场主体:

按照州政府工作安排,州政务局牵头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请5月24日前反馈至州政务局执法检查科。联系电话:(略) 邮箱:(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州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和事后监管,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招投标监管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标前监管

(一)严格审批核准招(略)。招标人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函复意见、备忘录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直接采购等非招标方式。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对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可由招标人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自行组织招标。对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公开、规范、择优原则,选取招标代理机构。选取过程(略),达到(略)事项应当按照制度进行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鼓励招标人参考《**州招标代理机构实名登记及信用分类清单》选择信用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规范使用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认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征求(略)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四)开展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八部委(略)),开展招标投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建立完善**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推行“一标一审”制度,完善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定标办法,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

二、加强标中监管

(五)全面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打破本地评标专家“小圈子”,推动优质专家**跨省、州、县市互联共享。在州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一律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模式,特殊情况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后方可实施。综合监管部门合理划定评标专家共享区域,评标副场和评标专家采用“双随机”方式抽取确定。

(六)强化交易场所现场监管。公共**交易中心应当严格评标区域管理,实行全天候全方位无死角实时监控。严禁除评标专家之外的任何人员进入评标区域;严禁负责抽取专家的相关人员在专家抽取至(略)

(七)实行评标专家抽取四方监督。项目(略)抽取全过程,及时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和突发情况。公共**交易中心做好监管部门、见证人员到场情况书面记录,按月汇总后抄送同级综合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将“四方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定期向公共**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

(八)实行“一项目一见证”制度。公共**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利用数字化技术实现交易项目全过程数字见证,发现现场开、评标行为存在异常迹象的,应当在见证报告中记录,并及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调查核实确有异常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加强评标报告审查。在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进行核对检查并签字确认。招标人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之前完成评标报告的复核工作。经复核发现存在评标专家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审有误的,应当依法依规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中标公示期间,投标人如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评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或线索。公共**交易中心对组织两次以上复核(评)或复核(评)后改变结果等异常评标项目进行记录并同时报送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此类项目进行抽检评估,并依法依(略)。

(十)畅通异议、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招标投标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加大査处力度。规范(略),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属于恶意投诉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加强标后监管

(十一)规范工程合同签订。推行合同网签制度,合同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30日内在线签订合同。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应亲自签约,不得授权或委托他人代签。合同签订时,招标人须核查中标人(或授权代表)提交的公司证明、身份证明及相关承诺真实情况,合同条款内容不得与招标中标实质性内容相违背,严禁签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合同签订后,招标人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

(十二)加强标后合同履(略)。强化参建主体管理,加强“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建设,推进标后履约行为在线监督、工程款在线支付工作,推行在建工程关(略)。在资金使用环节,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优化工程结算、决算方式。招标人不得随意拖欠工程款,重点加强项目负责人及管理机构考勤,加强对中标人分包、采购、租赁、劳务等行为监督。中标人依据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自觉履行承包义务,不得随意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略)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工资、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或者违约行为,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常态化开展“综合监管、联动执法”工作。综合监管部门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日常监管、联合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区域内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定期与纪检监察机关、**机关进行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问题线索移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招标投标领域司法判决案件、人民检察院招标投标犯罪不起诉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定期沟通,实现问题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合理移送和有效处理。

(十四)加强招标投(略)。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其他当事人的信用监管。对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加强招标市场(略),强化从企业基础信用、(略)标人免收信用评价情况良好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并优选(略)。

(十五)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持续深入整治工程建设领域“三包一挂”,等破坏营商环境和招投标市场秩序的顽瘴痼疾。重点整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监理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整治勘察设计竞相压价恶意竞争、资质挂靠等突出问题;“严管、重罚”关键岗位人(略)标工作,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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