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略)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竞价结束时(略),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略)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双方应于竞价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第一年度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第一年度租金、交易服务费及转让方《价款转付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全部租金(略)。承租方需在(略)(¥40000.00元)押金后,承租方方可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3、出租方在收到租金、押金1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4、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略),如承租方全面履(略),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5、对承租房屋的使用(经营)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 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租房屋的(略):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略),并承担相应费用。 7、承租房屋的改善要求: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不破坏基础设施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乙方租赁期间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略)投入资金建设基础设施,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约时,新建设施在不破坏原有设施的前提下自行拆除,到期未拆除视为无偿赠予出租方并予以扣除其全部押金。 8、转租的要求:承租方在房屋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整(略) 租、转包、转借、抵押、担保给第三方或其他损害房屋的行为否则出(略)、暖气、通讯(略)费用,承租方须根据剩余未使用期限计算相应费用,退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10(略):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1、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略),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