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关于我们

龙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原朝阳地区农业学校"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辽宁朝阳 全部类型 2024年04月26日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乙方宝会员用户开放,会员后可查看内容详情
龙**人民政府关于确(略)
发布日期:2024-04-26

1978年3月,**地区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为国有(朝土管字[1978]1号)。该宗地征用(略)(原**县下三家公社嘎岔大队),用途为**地区农业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用地。

1993年3月,由**省水土保持研究所(前身为**农学院)将该宗地划转到海龙街道办事处(原半拉山街道办事处)。经海龙街道(略),权属界线清楚、范围无争议。

2010年,经龙**人民政府决定将其中5.09亩划拨给武警支队,现该宗地面(略)。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该宗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归海龙街道办事处。

特此决定


**市龙**人民政府

(略)

模拟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