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地铁4号线自助饮料售卖机机位经营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060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5(略) |
出租底价 |
1800 元/月/台 |
房屋所在地区 |
**(略)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林先生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略)、(略)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交易标的权属证明仅限于相关地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略)管理工作。 2、交易标的(48台自助饮料售卖机机位经营权) 位置、数量详(略),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 3、原(略) 至2024年6月30日到期。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800 元/月/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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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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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自交付之日至(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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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以合同签订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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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自交付之日期起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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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略)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略) |
自交付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按经营权费单价收取经营权费,2025年7月1日起每年在上年度经营权费单价基础上递增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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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略) |
最后一个租赁年度中的3个月经营权费金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略)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承租方仅被允许在出租方指定位置放置自助饮料售货机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租赁经营合同。签署之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经营权费。经营权费、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经营权费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租赁场地用作承租方经营指定商品指品牌,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除非事先得到出租方书面确认及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品牌、用途、营业范围。 (4)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承租方在租赁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支付首期经营权费、履约保证金。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权费、履约保证金均为含税价格。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国家税制改革造成税率发生变化的,经营权费不作调整。承租方在经营期内不得以摆放位置、经营状况等因素要求对年度经营权费进行调整(年度经营权费按一年365天进行计算)。 (5)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标的的用电为有偿使用,月能耗费按100元/月/台计取,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取能耗费(一年按365天计算)。 (6)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若意向承租方(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近二年(2022年、2023年)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存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或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仍拖欠转让方或转让方关联企业款项的,不接受承租。 (7)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自助售卖机机位租赁经营的范围仅限于相关政府部门许可销售的预包装饮料、预包装食品销售等。承租后,销售的预包装饮料数量不少于产品总量的70%。 (8)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承租方自助饮料售货机进驻前,其机器的功能、机身外观、尺寸需得到出租方书面确认后方能进驻,设备的出厂年限为2021年1月1日后出厂(含本数)。 (9)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拍。 (10)意向承租方同意按出租方要求配合将本项目接入出租方拟建设及已建成的线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小程序、APP等形式),并同意给予线上平台用户相应的折扣优惠 (11)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为有保留价的交易, 意向承租方的报价须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方可成交,若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则本次交易不成交。 4、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场地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场地。具体如下: 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租赁经营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租期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 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原承租人在原租赁经营合同到期后(2024年6月30日)按要求按时腾空场地给出租方,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场地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场地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本项目承租方需承担交易服务费。 | ||||
承租(略) |
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截止至(略)司成立2年(含)以上。【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成立时间截至信息披露截止之日满2年(含),因公司重组或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2年的,出具函件说明并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明文件,公司近2年重组不超过两次;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额外币(汇率以本项目报名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意向承租方(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近二年((略)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存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或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仍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款项的,不接受承租【执行标准:承租方出具承诺】。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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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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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黄经理 |
联系电话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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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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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略)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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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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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经营权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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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略)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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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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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