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交易中心及出租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交易中心及出租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承租方参考。 2、意向承租方(略),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上传勘验确认书并交纳竞租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3、竞价结束时(略)3 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承租方资格证明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由中心在 1 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资格、报名数量、勘验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最高报价者为最终承租方,承租方须在收到中心发送的租金支付账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租金总额和交易服务费交纳至中心指定账户。承租方在交纳全部款项后 3 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心在收到(略)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出租方在收到全部租金、押金及其他款项并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与最终承租方办理标的交接手续。在标的交接前(略),交接后的一切风险由最终承租方承担。在承租使用过程中对原有的地上(略)复原状。 5、本次出租(略),交接后由承租方承担。 6、在承租土地期间,涉及的相关惠农、支农、产业扶持政策等相关补贴,享受标准和主体(单位、人员)按国家及属地政(略) 7、本次标的出租涉及所有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承担主体的,由承(略)。 8、禁止承租方在承租土地上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等;承租方因生产作业确需临时建设相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略),承租方自行拆除,恢复原样,无论建造获(略),均无权向出租方提出补偿、赔偿等任何费用要求。 9、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土地规定用途,应以自用的方式直接使用所租赁的土地,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该土地以转租、出租、转借、调换等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出租方有权(略),不返还承租方的押金和已付租金,并就因承(略)。对于虽不属于上述方式,但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也一律将视为违约行为,应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0、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按环保要求进行生产作业。禁止(略)承租耕地环境污染,由承租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1、必须依法经营,禁止承租方对其承租的耕地擅自转租、抵押、担保等。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承租方承租的耕地,解除合同。 12、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承租期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所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方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3、在承租期间一切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如自愿参加农业保险,由承租方自行到相关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14、因国家经济建设等征用、占用承租的耕地,租赁终止履行,相关赔偿补偿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15、意向(略):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16、承租方资格条件应符合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规定。意向承租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出租项目承租方的资格,决定是否承租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