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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四川宜宾 全部类型 2024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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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略)

**新区住房建设(略)设局,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略)(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略)〔2(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4〕203号)《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公示、评价、发布、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略),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统一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记录和发布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分数和评价等级。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主动在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适时(略),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略)。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由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和现场行为信用信息组成。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略)

第七条 市场行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经营活动中的行为表现。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中的社会贡献、表彰奖励、示范工程、创新引领、专精特新、创优创杯等良好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以及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中违反招投标、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不良市场行为信息的量化评分。

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满分为100分。企业评价得分初始分为60分,从企业首次登记基本信息(1.企业登记注册信息;2.企业资质信息;3.安全生产许可证;4.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5.省外企业须提供(略)。)并通过公示后生效。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加分项满分40分,不良市场行为信息扣分项上不封顶。

第八条 现场行为信用信息用于评价企业在我市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等现场行为表现。现场行为信用信息得分为该企业所有产生了现场加、扣分的项目的现场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单个项目的现场得分=基准分(90分)+良好行为信用信息分(最高10分)-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分。

第九条 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项目的,企业现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按所有企业当天有现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得分,直至该企业取得首次现场行为信用评价。系统新注册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暂定B级,直至该企业取得首次现场行为信用评价。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略),采集方式包括企业诚信申报、系统自动采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等方式获取,信息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运用信(略)大数据架构,实时动态挖掘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奖励信息。

企业应在系统中填写注册入库申报信息,及时向(略)。本市企业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市外企业选择有意向发生经营活动的**市任意一个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由企业诚信申报。当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变更。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企业应及时、诚信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因申报不及时、不准确造成良好行为信息失效或评价期限缩短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现场采集、系统采集和联合惩戒信息的确认采集等方式采集。不良行为信息将通过系统即时推送短消息方式告知相关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应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四章 公示和异议

第十三条 系统新发布的(略)(不包括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当事人确认的不良行为信息。)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责任主体和利害关系人均可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对信用信息的异议按照“谁监管、谁受理 ”、“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对信用信(略)。

第十五条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六条 异议受理单位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回复。异议人对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处理存疑较大时,可适当**复核期限,**时间(略)。市住房城乡建设(略)。

第十七条 企业基本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改:

(一)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

(二)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事实错误,需要撤销的;

(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适用标准错误,需要更正的;

(四)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的信用信息确需更改的。

更改后的信用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五章 评价及应用

第十九条 系统于每个工作(略),发布上一个工作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排名和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信用系统将自动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与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为记录等指标项相关,并于每日在信用(略)。

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较好企业;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D级为信用不合格企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和应用相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每个季度末(略)(如未新发布,则继续沿用上一季度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该评级有效期为12个月,期限届满后根据企业信用分值重新确定等级:

(一)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

(二)发生较大及(略)。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时,应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作为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因素。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A级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方面优先考虑,在工程担保政策中予以倾斜。

对B级企业实施(略)。

对C级及以下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取消评优评先(略)。

对评价为D级企业,在评价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在**市范围内新承揽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不良行为的追溯(略)。追溯期限届满的,不再记录相关市场主体的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信用信息评价期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存入信息数据库,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六章 信用预警和修复

第二十五条 系统自(略),对被评为信用D级的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六条(略)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被提前移出“黑名单”的,可登录系统(略)。市住房城乡建(略),提前终止相关扣分项的评价期限,重新评定(略)。

第七章 责任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略)。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当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种有效信用信息的汇总分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平均分是指当日之前60个日历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信用综合评价不足60日的,取当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用于企业(略)日平均分的分值和排名。

第二十九条 记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数字城市管理中心长期保存。

第三十条 企业在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进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对超期未登录系统进行激活操作的企业,暂时冻结其信用账户,直至其再(略)。

第三十一条 市数字城市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系统的运维工作,每日定时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仅用于**市范围内企业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 2024年(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2023〕— 1149)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1.**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市建筑施工企业现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1 **市建筑施工市场行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wps
附件2**(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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