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算金额:两票结算:铁路运费据实结算,提供税率为9%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费用乙方提供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遇(略),不含税价不变。
(二)付款方式:以矿方提供的结算周期数据到厂后为一个结算周期,乙方申请结算资料齐全后,甲方向乙方出具结算确认单,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乙方结算资料齐全并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履行程序后予以付款。如发运量过大占用资金影响发运时,可协商缩短结算周期。
(三)结算资料清单包括:(略)
1、数量损耗:以煤矿确认结算周期数量作为比对依据。数量损耗=(出矿数量-电厂到厂轨道衡数量)/出矿数量。以数量损耗小于等于 1.2 %为基准。小于等于 1.2 %时,乙方不承担损耗。大于 1.2 %时,超出 1.2 %的部分的煤款由乙方全部承担,按照(甲方结算煤价×损耗超出 1.2 %的超出量)在结算中扣除。
2、质量损耗:以煤矿签订(略)。煤炭到厂后电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验收。热值损失=煤矿签订低位热值5800大卡-电厂厂内化验低位热值。
2.1 如热(略) 150 Kcal/kg时,乙方不承担损耗;
2.2 如热值损失> 150 Kcal/kg时,超出 150 Kca(略),损失金额=出矿价格/出矿结算热值×(出矿结(略) 150Kcal/kg)×矿方结算吨数,甲方在物流总包结算费用中扣除。
2.3 硫份按1%为基准值,如果≤ 1%时,物流总包费用不变;如果≤ 1.4%> 1%时,每高0.1%时物流总包费用扣除2元/吨;如果> 1.4%时,每高0.1%物流总包费用扣除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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