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费为当月结算,次月付款,运费核算周期同当期煤炭结算周期。每个结算周期内,由甲方依据电厂地中衡计量数据为结算数据,同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分线路核算后出具结算单,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甲方财务办理结算手续。如出现数据差异时,进行核对后,在次月进行调差。具体条款,详见合同。如该条款与后期合同有差异,则以最终合同为准。以上拟定运输数量为参考值,具体按(略)。注:1.投标报价中(略)(此费用由亘元(略),合同运输单(略))。
路损1%。如遇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执行。在上述路损范围内,按甲方指定收货单位检斤数量结算运费;超出路损的部分,损耗量按结算当期内累计差值核算,从乙方运输费结算款中扣除,扣除费用=超出的损耗量*煤炭价格。具体条款,详见合同。如该条款与后期合同有差异,则以最终合同为准。实际交货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运输方式:(略)
1.当线路(略),该条线路不需增加保证金。 2.每条线路暂估金额在500万元及以内的,每增加一条线路,增加保证金5万元。 3.每条线路暂估金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内的,每增加一条线路,增加保证金10万元。 4.每条线路暂估金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及以内的,每增加一条线路,增加(略)。 5.每条线路暂估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一条线路,增加保证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