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略)
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新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贯(略)范围内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略)
全市所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批(略)。
二、自查内容
详见附件1。
三、自查时间
即日起至(略),请各企业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2。
四、自查报告提交
自查结束后,各企业需将自查报告(含电子版和纸质(略))于2024年6月5日前提交至所属区域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类医(略))。报告应详细说明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
五、(略)
我局将根据各企业自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法查处清理。
请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严格落实新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自查活动取得实效,共同维(略),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联系人:谭荣华 邮箱:(略)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查要点.docx
2.自查报告模板.doc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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