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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信阳 全部类型 2024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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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文件 新财购[2022]6号 **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查询及使用信用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乡镇(区),县公共**交易中心,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 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政府采购信用监 管模式,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加快推进 诚信**建设步伐,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用报告查询使用基本要求 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作为参 与政府采购项目时的重要审查依据,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 作为其供应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信用记录显示信誉良 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评审环节优先给予扶持。对于未 提供信用报告或信用档案中有失信信息记录的企业,限制或 -1- 禁止参与政府集中采购。 二、采购人应优先选用无不良信用信息的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 代 理 机 构 ) 时 , 应 当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略)gov.cn ) 和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略)gov.cn)查询其信用报告,优先选用无不良 信用信息的代理机构。查询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受到在** 范围内任何一个地方一定期限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 罚的,不得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三、招标采购文件应明确信用查询及使用规则要求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时,应当 明确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 录和证据留存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信用信息 查询渠道和内容要包括“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 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通过其他渠道 查询的,也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注明。 四、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时应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逐一查询评审专家 的信用信息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递交 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时查询供应商信用报告。查询时要将查 询网页、内容进行截图或拍照,以作证据留存,截图或拍照 -2- 内容要完整清晰。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 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 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属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单 一来源公示前应当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五、评审专家抽取使用时应进行信用信息查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逐一查询评审专家 的信用信息情况。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禁止一定期限内参与评 审活动的,以及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信息的,应 禁止其参与评审活动,并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补抽专家。 财政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将该专家在专家库中予以限制或 清理出库。 六、及时做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归集 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库〔2014〕526号)要求,及时 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归集报送省财政厅,确保 省财政厅及时将信息发布到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实现**范围内“一处违规、处 处受限”的信用信息使用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 购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6〕 320 号)要求,报送信息时,若信用主体为企业法人,应录 -3- 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号、税务登 记号中的任一项;若信用主体为自然人,应当录入当事人的 身份证号码。 **财政局 2022年 3月 15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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