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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关于沧州乾亦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开选任强制清算管理人的公告

河北沧州 全部类型 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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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民法院关于**乾 亦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公开选任强制清算 管理人的公告 我院受理申请人王利立、靳立丽与被申请人**乾亦元 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国企 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 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本院 决定采用竞争性遴选方式指定强制清算管理人。 一、企业资产基本情况 **乾亦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 (略) 注册资本为 200 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略)MA0DDUH50J,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经营范围包含:零售:汽车;批发、零售:服装、 工艺品(不含象牙、犀角及其制品)、化妆品、体育用品及 器材、鞋帽、箱包、珠宝饰品、日用品、五金用品、摩托车; 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 理咨询;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汽车租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发经营活动)。 公司住所地为**市**南陈屯乡肖庄子村 2区 125号; 法定代表人为陈冲;**乾亦元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有股东 两名,其中陈冲认缴出资额为 198 万元,占出资比例 99%, 金晓红认缴出资额为 2万元,占出资比例 1%。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需已列入《**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 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和二级管理人; 2、申报机构有担任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独立管理人工作 的经验。 3、申报机构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 15 人。 其 中: 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 册会计师、清算事务所派出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得 少于 10人,团队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有破产工作经验。 4、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 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 3 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 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本案强制清算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 清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申报时注明拟参 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及与 申报材料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 模、近三年业务收入情况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 业绩,需提供原本; (3)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的姓名、基 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发表破产 论文期刊(国家、省、市级)等情况; (4)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 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 (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单独密封,待集体研究时 拆封)。 四、选取方式 我院将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在符合申报资格的 机构范围内确定管理人。 五、报名时间 报名及提交材料的期限截至 2024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7 时。 六、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省**市**人民法院技术室(地址: **市**人民法院)。 联系人:赵瑞芳,联系电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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