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4〕114号
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陈文明、陆珍桂、马志坚诉第一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受理,鉴于第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于宝玉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和开庭、延期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陈文明、陆珍桂、马志坚为本案的共同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见公告后可到本庭领取申请人提交的《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二、****前,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就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向本庭提交有关的《答辩书》一式两份,并办理应诉手续。
本庭定于****下午15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二被申请人身份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本案按相关规定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案,现鉴于案情复杂,故需要延期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延期结案的相关规定,本庭决定将本案延期十五天审结。
五、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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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本庭地址:东莞市****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共同申请人:陈文明、陆珍桂、马志坚;
(2)第二被申请人:湖南省鹏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怀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