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河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拟对塔河县****采矿权挂牌出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点击登录查看,地址:塔河县****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0457—****
二、拟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一)塔河县****
1.矿山名称:塔河县****
2.矿区****
3.采矿权出让起始价为9.37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需竞得人一次性缴纳;
4.矿区面积:20107平方米;
5.开采标高:开采顶标高 :331.78m,开采底标高:318.00m;
6.开采矿种:建筑用砂岩;
7.资源储量: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该出让矿区可采资源量80490立方米;
8.生产规模:设计为露天开采,建设规模:8.05万立方米/年;
9.矿山服务年限:1年。
10.矿区拐点坐标: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
拐点编号 | **** | 拐点坐标(2000国家地理坐标系) | ||
X | Y | 经度 | 纬度 | |
1 | ****.297 | ****.653 | 125° 26" 18.171" | 52° 26" 20.211" |
2 | ****.140 | ****.322 | 125° 26" 25.912" | 52° 26" 22.055" |
3 | ****.732 | ****.432 | 125° 26" 31.899" | 52° 26" 17.929" |
4 | ****.658 | ****.363 | 125° 26" 29.585" | 52° 26" 16.427" |
面积S=20107m2,开采底标高:318.00m,开采顶标高:331.78m |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
2、凡参加竞买的法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竞买手续。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四、出让方式及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出让
挂牌时间:****9:00—****16:00
挂牌地点:点击登录查看
五、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有意参加挂牌竞买者,请按照“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中心的《关于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注册及办理数字证书的说明》办理数字证书,于****起登录“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网” 交易平台,下载本项目的出让文件。本次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出让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 ****9:00—****16:00。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本次出让采用挂牌方式交易。挂牌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要求继续竞买的,则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环节。 (二)本次出让采用增加竞价的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竞买人应于****16点前交纳交易保证金,
竞得人应缴纳交易保证金2万元: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17:0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过期不再受理报名事宜。交易保证金缴纳单位必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以****16点前到账为准。
挂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竞得的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可转作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八、风险提示
本次挂牌出让的采矿权,其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等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但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存在不可预见的风险,竞得人竞买成交后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出让方不作任何承诺。竞得人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均自行承担。竞得人需自行办理矿山立项、用地、设计、安全、环保、林业、水土保持等其他相关手续,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九、公告时间及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公告时间: ****9:00—****16:00。
竞买人提交竞买申请之前,应认真阅读挂牌出让公告及相关资料,仔细了解矿产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竞买人在公告期内对拟出让采矿权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点击登录查看提出。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挂牌公告和采矿权现状无异议。
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本次挂牌成交后,竞得人如不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签订交确认书后不按要求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则将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特别约定事项
(一)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5天内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二)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逾期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或逾期不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视为自行放弃采矿权,采矿权另行出让。
(三)在公告期内,竞买人自行对矿区踏勘。
(四)本次出让采矿权的出让期满或出让的允许开采范围内资源储量提前开采完毕,采矿权自行终止,矿山无条件关闭。
(五)该矿山已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
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⑴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设计进行生产。⑵每年采矿权人需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配合完成全过程的动态监管。⑶同时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对竞得的矿区范围开展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其恢复治理责任由竞得人一并履行。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人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须按照方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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