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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思南宏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
思南县四江室内装饰材料店与
被告
思南宏博装饰装
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判决:限
被告
思南宏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
付
原告
思南县四江室内装饰材料店装修材料款27863元。案件
受理费
496元,由被告思南宏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你公司无法联系,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宣判送达,特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0624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贵州省铜仁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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