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征求供应商意见建议,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现将航卫设备采购项目技术参数和供应商资质条件进行网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可以对技术参数和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请广大供应商予以支持。
一、采购需求概况
序号 |
采购设备 名称 |
技术要求 |
数量 |
预算 金额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可穿戴生理(略) |
详见(略) |
1(台) |
20万元 |
合同签订后3-6个月内 |
甲方指定地点 |
|
2 |
飞行(略) |
详见技术参数 |
2(台) |
50万元 |
合同签订后3-6个月内 |
甲方指定地点 |
|
3 |
飞行前基本生命体征快速检测仪 |
详见技术参数 |
1(台) |
15万元 |
合同签订后3-6个月内 |
甲方指定地点 |
二、公示时间:(略)
三、(略)
1.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略)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句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略),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4.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5.本项目不接(略)。
6.本项(略):
(1)如果投标人是投标货物制造厂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投标人是经营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国医疗器械经营(略)。
(2)投标人应提供投标货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开标之日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货物的规格型号应当与《中华人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四、意见反馈(略)
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请在公示期内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具体详细、理由充分,反馈材料必须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递交邮箱:(略))。对于是否采纳不影响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不作书面回复。
五、联系方(略)
联系方式:(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