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投资方须向北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略),同时融资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
2、本次增资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计入融资方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融资方有权视募集情况对各意向投资方的拟投资金额、拟投资金额对应持股比例做出调整。
4、本(略),意向投资方提交投资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相关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尽职调查,并以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融资方现状,以不低(略)。
5、本次增资完成后,融资方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6、意向投资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成为融资方股东的监管要求,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成为融资方股东的资格条件。**产权交易所向意向投资方出具的意向投资方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投资方符合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并且意向投资方知晓即使最终被确认为投资方,亦不意味必然能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成为融资方的股东。
7、投资方须在本项目出具增资凭证前将基础服务(略)
8、增资方案等其他项目信息详见**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1、意向投资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且全部出资人(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资监管机构)不存在注册于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拥有外国国籍身份的自然人(意向投资方须对(略))。
2、本项目接受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如意向投资方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则意向投资方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联合体各成员均须满足投资方资格条件各项要求。
3、本项目不接受私募投资基金参与增资,且意向投资方不得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略)
4、意向投资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意向投资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截图(略).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