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N2024DF(略) | 监测编号LN2024DF(略) | |
(2024年第3115号)标的11:解放路724号 | 转让底价/出让底价/挂牌价(万元)7.84 | |
2024-05-17 | 公告截止日期(略) | |
(略)024-05-30 | ||
(略)网络竞价开始时间:(略)0:00;限时竞价时间:(略)1:00;加价幅度:人民币0.02万元及其整数倍。) | ||
(略)024-05-30 (公告期内可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查勘,联络方式: 张女士,(略)(工作日:8:30-17:00)。) | ||
出租面积(平方米) | ||
出租期限(年) | ||
配套设施 | ||
租金支付方式 | ||
权证编号 | ||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 ||
参考租金 | ||
租金评估值 | ||
暂无 | ||
出租标的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12处房屋,每处房屋单独出租,租金底价为年租金底价,出租期限为3年,房屋具体信息详见《房屋出租信息清单》(公告附件)。标的完整性、品质、瑕疵及新旧程度等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标的交接具体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协调,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 |
10 个工作日 | ||
是 | ||
如果公告期(略)(0)个,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0)个周期 |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首年租金一次性(略),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1、本次出租标的部分处于租赁状态(详见公告附件《房屋出租信息清单》),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承租权。本次出租若非原承租方承租,由出租方负责腾退。 2、若行使优先承租权,则须按照**产权交易所公告的要求行使优先承租权,于((略)****发展投资有限公司12处房屋出租项目挂牌期间向**产权交易所提交承租申请及承租相关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未在挂牌期间提交承租申请及承租相关资料、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按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当场表态行使优先承租的,视为放弃承租和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3、出租标的租金不包括使用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通讯费、卫生费等)。 4、出租标的无产权证明文件,无任何欠费情况,无任何抵押等他项权利设定。标的租赁期间禁止转租,承租方须保持承租房屋目前状况,不得损坏和私自改建,如需装修改造须取得出租方同意,并保证房屋结构完好和安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装修与购买的设备设施与出租方无关,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不予补偿,购置的设备可以自行移走,已经装修的房屋设施如果拆除影响房屋继续出租或者房屋结构安全,不得拆除。 5、其他约定事项详见《房屋租赁合同(样本)》(公告附件)。 6、其他披露内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辽正评报字((略)辽正评报字((略)辽正评报字((略)辽正评报字((略)恒源评报字[(略)。 | ||
1、意向承租方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产权交易所网站((略)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市**东北北路101号**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3)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承租资格。**产权交易所指**算账户是意向承租方在**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承租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承租方在本项目(出租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请意向承租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2、本项目交易服务费按照《**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约定执行,由承租方承担,一次性支付。 3、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除交易服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4、意向承租方在提交承租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出租所披露的公告内容,已经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承租申请后,不以不了解出租标的情况或出租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承租申请、退还出租标的或拒付首年租金。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出租方和**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算账户。其他租赁相关事项双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保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公告约定内容的前提下,全面履行该租赁合同条款及内容。 (4)同意被确定为承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将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算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明确自《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起相关数据和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水表数、电表数、采暖费、通信费、物业费等。同意《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出租方承担,《资产交接单》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后租赁期限内出租标的的相关费用和欠费由承租方承担。)交接工作结束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均在《资产交接单》进行会签即视为交接完成。 (5)知晓并同意《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的所有条款。 (6)同意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及出租方提出的对租赁资产的限制性要求,并按照登记类型使用。承诺对于有特殊用途的租赁资产,具备相应资质要求。 (7)同意与出租方签订《资产交接单》后5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所将全部首年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算账户。 (8)承诺所提交的承租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5、本次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出租,**产权交易所对出租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出租标的情况,请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登记前对出租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6、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首年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告。 | ||
网络竞价 | ||
1、信息公告期满,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未放弃优先承租权的意向承租方(以下简称(略))时,由**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出租底价与优先购买权人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略),如只产生符合条(略)(以下简称“非(略))时,则视为优先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产权交易所将按照如下方式组织交易:(1)信息(略),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非优先承租方时,由**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按底价与非优先承租方报价(略),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3、(略),如同时产生符合条件的优先承租方和非优先承租方时,**产权交易所将组织优先承租方和非优先承租方一同参加网络竞价,优先承租方在网络竞价过程中享有多次行权的权利,即优先承租方可多次对非优先承租方的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进行行权,优先承租方行权则视为优先承租方取得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并不代表最终报价,非优先承租方可通过加价的方式获得更高的有效报价。在非优先承租方取得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优先承租方放弃行权的,则非优先承租方成为承租方;在优先承租方取得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非优先承(略),则优先承租方成为承租方。 | ||
多次报价 | ||
每个标的单独征集意向受让方 | ||
是 | ||
无。 | ||
是 | ||
允许 |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0.5万元。 |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挂牌截止日17:(略) | ||
银行转账 | ||
详见个(略) | ||
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略),出租方和(略)的交易保证金:①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②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略)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期限一次性交纳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等);⑥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 ||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其余首年租金、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首年租金的等额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所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
****发(略) | |||
**省**市**区石葵路民运巷10号 | |||
胡博 | 注册资本(万元)10,(略) |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
(略) | 经营规模小型 | ||
徐先生 | |
(略)、(略) | |
普女士 | |
0411-65850523(QQ号:(略) | |
**市**东北北(略)口 | |
(略)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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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受让方/投资(略)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投资(略)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受让方/投资方/竞买人如对*(略)投资方/竞买人资格条件、增资条件、交易条件、保证金设置等)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与转让方/出让方/融资方/出让人和受让(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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