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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的公示

云南昆明 全部类型 2024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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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省政务服务事项“五级十二同”标准要求,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有效推动**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改革工作,在总结主**前期试行的基础上,**市城市管理局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现予以公示。

**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

一、许可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许可对象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

三、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 412 号令)第 101 项。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略))第二条、第七条。

四、许可内容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清理各类建(构)筑物等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等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

五、受理条件及(略)

(一)受理条件

建设施工场地出口按照净车出场的相关要求建设洗车作业平台和防污降尘等配套设施并能有效使用。

(二)申请资料

1.《**市XX区(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

2.《建筑垃圾处(略)(方案编制应符合住(略)册》要求,内容包括申报单位主体信息、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处置利用方式和计划、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

3.合同:包含消纳处置合同(由建设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与经核准的处置场地业主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合同或经审批的生态修复、植被恢复等项目方签订接纳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由建设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同时须提供参运建筑垃圾车辆明细)。

以上材料中核准申请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消纳处置合同、建筑垃(略)施工(略)律、法规规定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三)例外情形

1、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处置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在处置前应向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备。

2、拆违(略)述要求提供申请资料的,由建设单位提(略),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函件并按程序“一事一议”审批办理。

3、因建设项目施工场地受限需临时性施工处置建筑垃圾建设洗车作业平台的,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经区(县)市容环(略),可以通过备案的方式处置建筑垃圾;在申请人完成洗车作业平台建设并经区(县)级市容(略),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

4.其他特殊情形,由建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书面函件并按程序“一事一议”审批办理。

(四)相关申请资料(略)(县)级政务中心窗口提交。

六、(略)

8个工作日

七、(略)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略)

2.岗位职责及权限:

窗口工作(略),按规(略):

(1)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事项依法属于职权范围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填写和送达(略)。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略)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填写和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

(4)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填写和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略),并填发《补(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略)。

3.办理时限:(略)

(二)勘察审核

1.岗位责任人:(略)

2.岗位(略)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①区内处置: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审核意见。

②跨区处置:由收件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审核意见,对审核同意的,抄告处置场地所在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3.办理时限:(1)区内处置的2(略) ;(2)跨区处置的4个工作日。

(三)审批决定

1.岗位责任人: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及行政审批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对勘察审核意见及许可有关的材料(略)

3.办理时限:(略)

(四)制证与送达

1.岗位责任人:(略)

2.岗位职责及权限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

(1)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许可的,制作《行政许可告知书》、《准予许可决定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依法送达。

(2)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法定材料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许可告知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3.办理时限:(略)

八、延续与变更

(一)申请人要求延续与变更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有关事项的,应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市XXX区(县)建筑垃圾处(略)。

(二)变更申报单位或确需延期的需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再次提出勘察意见。

(三)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领导决定。

(四)(略)根据决定按要求办理。

(五)具体情形规定与要求:

1.要求(略),需提供项目土地权属变更证明材料或建设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2.要求变更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需提交建设单位与新的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原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再作为申报单位。

3.要求变更建筑垃圾处置申报量的,需提供相关部门核准的变更证明资料。

4.要求变更或增加处置场地的,需填写申请表,提供新签(略)(批复文件或审批表)。

5. 许可证有效期内核准的运输车辆不得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处置核准。

6.因特殊情况确需(略),需按首次办理程序提交相关材料办理。

九、许可后监督检查及管理

(一)批后监管。行政许可办结后,区(县)级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准予许可的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信息录入**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综合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许可后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资料归档。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要求及时归档。

(三)公示公开。建设单位须在工程项目出口处明显位置张贴公布行政许可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其它

(一)建筑垃圾处(略),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如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召开联席会议按照 “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二)对违反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不按要求、不按程序,履职不到位的,严格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居民或单位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另行规定。

附件1:(略)

附件2:**市XX区(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申请表

附件3:(略)

附件4:(略)

附件5:(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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