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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县财政局关于转发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陕西西安 全部类型 2024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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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文件 周财发[(略)**县财政局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 议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 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 作效率,现将《**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财函[(略)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财函[(略) (此页无正文) **县财政局 HO (略)**县财政局办公室 (略)发 **市财政局 市财函[(略)**市财政局 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单位,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财政局,各 集 中采购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工作 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 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函[(略) 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市财函[(略)要求,现 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事项进一 步明确如下: 一、 采购方式适用范围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 要多次重复小额零星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 内,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品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行政管理所需的其他鉴证咨询等服务;集中 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 务对象提供服务,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 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 按规定应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 需求形成单一项目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 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二、 征 集主体 (一) 集中采购机构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类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 配件等,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市财政局确定具体品目,集中 采购机构作为征集人进行征集和订立第一阶段框架协议。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本地区有统一需求的品目,适用框架 协议采购的,由财政部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征集人进行征集 和订立第一阶段框架协议。 以上集中采购机构作为征集人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由财政 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征集文件要求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结 果确认入围供应商。 -2- (二) 主管预算单位 1.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 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 单位作为征集人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有特殊需求 的品目,适用框架协议采购的,由主管预算单位作为征集人负责 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经其主管预 算单位批准,也可以作为征集人组织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并按照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 号)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执行。 主管预算单位可 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 征集 , 主管预算 单 位 及 其 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为该项目征集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在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三、 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在拟定采购方案时,要认真落 实"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以封闭式框架协议为主"等框架协议 适用范围;"需求明确、竞争价格""严格控制质量优先法的适用" 等竞争机制;政府绿色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等政 府采购政策;以及防止政府采购"专供"、高价专用耗材捆绑问题 等重要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化整为零、规避单一 项目采购。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在审核备案中 -3- 发现问题的,应要求 相关单位整改后重新进行采购方案审核备案 工 作;对主管预算单位的框架协议采购,也可以通过监督检查或 者投诉处理进行监管。 四、 征集入围结果共享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对于通用类 品目框架协议采购可由集中采购机构单独组织实施或区域联合实 施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征集,入围结果可以区域共享使用。 (一) 共享区域 1.**市市级单位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 征集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入围结果在全市共享;区县、西 咸新区、各开发区征集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可以根据 工作需要,决定征集入围结果在全市共享。 2.**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征集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通用类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的框架协议采购项 目,征集入围结果可在**市共享。共享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 市财政局应组织市采购中心补充征集。 征集入围结果在全市共享的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以下简称 "共享项目"),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原则上不再另行征 集。确有特殊需要的,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可以补充征集,但征集 入围结果原则上不共享。 (二) 协议签订 -4- 由市采购中心征集的共享项目,入围供应商无需另行签订框 架协议;非市采购中心征集的共享项目,入围供应商须与市采购 中心签订框架协议, 具体流程如下: 1.市财政局确定共享项目并发布入围结果共享工作通知; 2.市采购中心将项目征集文件中"框架协议文本"导入框架 协议采购电子化系统; 3.有意愿为**市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入围供应商,根 据市财政局共享工作通知要求与市采购中心签订框架协议; 4.市采购中心在签订框架协议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系 统将共享的供应商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 对 象; 5.市财政局印发共享供应商名单及相关要求文件。 (三) 争议纠纷处理 框架协议采购合同授予阶段的投诉、举报等争议纠纷处理, 原则上按采购人属地实行属地管理。涉及供应商违反框架协议的, 相应处理结果同时逐级抄送至该项目征集人及其同级财政部门。 五、 集 中采购目 录 和 采购 限 额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框架协议采购中"集中采购 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省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和发布的 《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为准。其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政府 -5-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小额零星采购限额标准按照省级政府采购限 额标准执行。 六、 其他事项 1.本通知印发后,我市关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 执行,原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 统一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对涉及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对电子卖场中原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及时清理下架,但以往订立的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 2.框架协议采购品目外的小额零星采购,鼓励各预算单位通 过电子卖场实施采购。 3.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 管理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或不足 的,要研究解决或优化措施,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4.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 市 **市财政局 2024年4月(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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