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梁预制及围堰挖方工程
| 项目编号:****(试) |
| 发布时间:**** 09:00:00 |
| 发布单位:青海省大河家(甘青界)至清水段公路工程DQ-SG2标 |
| 公告 | ||||||||||||||||||||||||||||||||||||||||||||||||||||||
| 公告标题:青海大清公路项目盖梁预制及围堰挖方工程桥梁业务劳务分包公开招标 | ||||||||||||||||||||||||||||||||||||||||||||||||||||||
| 公告内容: | ||||||||||||||||||||||||||||||||||||||||||||||||||||||
| 青海大清公路2标 盖梁预制及围堰挖方工程劳务分包招标 (招标编号: DQLWZB2025—005)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青海大清公路2标 (项目名称)劳务分包已具备招标条件。为确保该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现对该项目 盖梁预制及围堰挖方桥梁工程劳务分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 青海省海东市**** 建设规模: 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青海省民和县**** 其他: / 。 2.2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青海大清公路2标项目盖梁预制及围堰挖方工程。 主要形象工程有:项目积石峡黄河特大桥预制盖梁及专堂黄河大桥围堰挖方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包件划分: 本次招标共计1个包件 。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 。 2.3其他: 无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必须是中交分包管理系统的分包商库中的合格分包商。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包件中的 1 (具体数量)个包件投标,每个投标人允许中 1 个包件。如果同一投标人在多个包件中均排序第一,则按照最有利于招标人为原则,推荐其为其中一个包件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另外包件由其他投标人按顺序顺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选择中标人的方法)。 3.5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参与本包件的投标: (1)列入中交集团范围内的D级分包商; (2)列入中交集团管控名单且在管控期限内的分包商; (3)列入中交集团黑名单且处于禁入有效期内的分包商; (4)列入中交集团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整改期内的分包商。 3.6 其他要求: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 交建云商平台 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同)(网址: https:****/ )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 4.2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 9 时至 2025 年 11 月 21日 9 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在所投包件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从“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拒收其投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年 11 月 27 日 14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上传投标文件。 5.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 投标相关事宜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召开;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召开; □召开,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 。 7.评标办法本包件评标办法采用 综合评分法 。 8.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招标公告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上发布。 9. 联系方式招 标 人(异议受理人): 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 青海省海东市**** 联 系 人: 梁奎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qq.com 网 址: / 2025 年 11 月 10 日 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注:2022年至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审计的或自身出具的财务会计报表扫描件,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自身出具无需此项)、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扫描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分包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该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注:应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扫描件。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注:提供“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查询截图等证明截图。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注:承包人必须至少配备以上人员。 根据劳务协议附件5安全生产合同第三条第三款:应按照进场人数比例配置专职安全员:进场人数在50人以下的至少配置1名专职安全员,进场人数在50~200人的至少配置2名专职安全员,进场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至少配置3名专职安全员。 未经招标人批准,中标人擅自将本合同已经投入施工现场的设备机具、人员更换或撤离的,每台设备机具中标人向招标人支付 1万元违约金;每人次中标人向招标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 中标人负责本合同履行的现场负责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每次支付10000元违约金。 投标人投入的所有人年龄应在18-55周岁内,年龄超过55周岁、低于18周岁的作业人员不得进场施工,并且进场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症、职业禁忌等严重疾病,有严重高原反应者严禁进场。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具最低要求)
注:其中常规机械设备进场时出厂年限应小于5年,船舶船龄应小于10年,特种设备中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进场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3年。 特种设备进场前投标人需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备,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资格证件。 备注:“在所投包件下载招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拟参加某包件投标的,应按规定下载该包件的招标文件。投标人的下载活动“分包电子采购共享平台”将予以记录,该记录作为投标人是否下载该包件招标文件的依据。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告知书 根据《关于印发〈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交党纪发[2022]117号)《中交二公局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二公局党纪发[2023]19号)的要求,请合作单位了解以下内容: 一、惩戒规定 对局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局、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局或局属单位人员受到党纪轻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或政务轻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2.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且致使局或局属单位人员违法犯罪或受到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重处分(撤职、开除)的,对长期连续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对一次性采购或分包合作商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3.对于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引起局或局属单位人员违纪违法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4.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5.因有关市场主体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引发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6.因有关市**** 7.因有关市场主体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声誉影响,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100-500万的,或对局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500-1000万的,或对局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局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造成局或局属单位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的,或对局声誉影响严重的,给予全局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8.有关市场主体考核评价不满足要求,在全局开展的分包商、供应商考核评价中,连续两次得分60分以下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因违法失信行为,遭顾客投诉等,并承担主要责任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9.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1次的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存在围标串标、哄抬物价或以虚假方式骗取成交行为2次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0.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采取恶意手段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目的的、不按我方要求办理退场手续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1.因不履行相关职责,被我局起诉的、恶意诉讼损害我方利益及形象的市场主体,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2.存在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视情节给予全局范围内1年、3年或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13.存在“二、认定标准”违法违规失信情节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情形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二、认定标准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和其他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企业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企业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企业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企业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企业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企业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及局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无故拖欠劳务人员工资或恶意讨薪的。 7.寻衅滋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8.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9.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10.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局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11.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12.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集团和局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其他情形。 1.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3.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4.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5.集团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三、惩戒措施 1.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全局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永久禁入;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禁止行为的,永久禁入。 2.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四、信用修复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集团及局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五、申诉处理 联系人:纪检监督部门 联系电话:**** |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