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
|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所属56组(块)公交车废旧磷酸铁锂动力电池组及电池芯 | 转让底价 | 3.08万元 | |
| 挂牌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 标的所在地 | 临沂市兰山区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
| 挂牌公告日期 | 5个工作日 | |||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重大事项及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整体转让,不可拆分。 2.标的资产主要包括动力电池系统、锂电池动力系统及动力电池芯,标的资产名称、生产厂家、数量等信息详见附件1《资产评估明细表》。 3.本次转让资产均为报废物资,已不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不可翻新后出售,若因受让方强行维持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次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进行交割,标的资产已拆除,闲置时间较长,成新率较差,转让方对标的物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作出的参考性说明,其规格型号、外观、质量、数量、性能等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及中心对标的物规格型号、外观、质量、数量、性能等问题不作担保,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5.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2),《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6.其他事项详见临沂鸿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临鸿评报字(2025)第046号《资产评估报告》。 7.标的查看联系人:孙经理,联系电话:****、****。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为受让方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提供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开具的本批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证明》,且不存在违约责任的,中心依据转让方确认文件原路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交后,对标的资产的回收、运输、处置应符合磷酸铁锂电池相关回收处置要求等规定,自行承担交易、交割、装卸搬运、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安全责任及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了解当地动力电池处理相关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本项目标的资产进行转移、处理、溯源管理。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承担处置过程中的风险、处置费用,若处置过程中给转让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属性(用途)、现实状态、质量、数量、价值等所有影响我方做出受让标的资产决定的信息,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提出退还、质疑、反悔或寻求补偿等,否则将视为违约。 | |||
| 二、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 ||||
| 收取方案 | 保证金金额0.9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 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一、保证事项: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履行相关交易程序、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二、处置方式: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交易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或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二)不支付或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三)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 (四)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 |||
标的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 **** | 监测编号 | ||
|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所属56组(块)公交车废旧磷酸铁锂动力电池组及电池芯 | 转让底价 | 3.08万元 | |
| 挂牌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 标的所在地 | 临沂市兰山区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
| 挂牌公告日期 | 5个工作日 | |||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支付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重大事项及披露内容 | 1.本项目整体转让,不可拆分。 2.标的资产主要包括动力电池系统、锂电池动力系统及动力电池芯,标的资产名称、生产厂家、数量等信息详见附件1《资产评估明细表》。 3.本次转让资产均为报废物资,已不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不可翻新后出售,若因受让方强行维持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次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进行交割,标的资产已拆除,闲置时间较长,成新率较差,转让方对标的物提供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作出的参考性说明,其规格型号、外观、质量、数量、性能等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及中心对标的物规格型号、外观、质量、数量、性能等问题不作担保,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5.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限内参加现场踏勘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附件2),《现场踏勘确认书》将作为报名时的必要文件。 6.其他事项详见临沂鸿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临鸿评报字(2025)第046号《资产评估报告》。 7.标的查看联系人:孙经理,联系电话:****、****。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同意系统自动生成的《资产受让须知与承诺》的所有内容。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为受让方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自《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提供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开具的本批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证明》,且不存在违约责任的,中心依据转让方确认文件原路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成交后,对标的资产的回收、运输、处置应符合磷酸铁锂电池相关回收处置要求等规定,自行承担交易、交割、装卸搬运、处置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安全责任及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了解当地动力电池处理相关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对本项目标的资产进行转移、处理、溯源管理。 5.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行承担处置过程中的风险、处置费用,若处置过程中给转让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6.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在挂牌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属性(用途)、现实状态、质量、数量、价值等所有影响我方做出受让标的资产决定的信息,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资产转让的所有内容及程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提出退还、质疑、反悔或寻求补偿等,否则将视为违约。 | |||
| 二、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 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 ||||
| 收取方案 | 保证金金额0.9万元 |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 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一、保证事项:受让方应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履行相关交易程序、办理相关交易手续、并按规定交纳交易费用。 二、处置方式: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扣除交易双方应向中心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剩余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或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 (二)不支付或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三)采取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续参与竞价的; (四)本公告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约违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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