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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等5户不良资产招标公告(原标题: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等5户不良资产)

河南驻马店 全部类型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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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转让底价: 20,486.340000万元
资产类别: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交易机构
业务联系人:周淑燕 联系电话:****-757、****
业务负责人:高博 联系电话:****、****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本次点击登录查看转让的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等5户不良资产,包括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等3户债权、深圳东银富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809.45万元有限合伙份额及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35%股权资产,合计5户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或“标的资产”)。
标的基本信息
重要信息披露 关于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35%股权,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摘录如下: 纳入评估范围的海关大楼,建筑面积11,217.84㎡,截止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产权证,被评估单位出具了自建说明。 纳入评估范围的2宗住宅用地驻市****点击登录查看备查材料)。
其他披露内容 一、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等5户不良资产系整体组包转让,转让底价为20,486.34万元。其中: 1、河南省进口物资公共保税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底价为20,032.62万元; 2、北京五台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底价为450.59万元; 3、北京浩雅方大医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底价为 1.13万元; 4、深圳东银富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809.45万元出资份额,转让底价为1万元; 5、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35%股权,转让底价为1万元。 本项目如形成竞价,溢价部分按照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意向受让方须知晓并同意,本次资产包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前还需征询驻马店公共保税中心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深圳东银富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主体的行权意见。受让方不因优先购买权主体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放弃受让资产包中其他资产,否则视为违约。 三、转让方已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 四、免责声明 该资产转让以后,受让方不得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标的资产因不可预见事由或被征收、征用或其他并非由于转让方违反交易约定而导致的减损、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受让方结清交易价款之日起由受让方承担。转让协议生效后,转让方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受让方因资产存在的(潜在)瑕疵遭受损失的,无权要求转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转让方系按标的资产的以现状向受让方出让,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诸多缺陷、瑕疵和风险,影响受让方预期利益的实现,转让方不承担本标的资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亦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执行、可回收及/或时效性、可取得、可过户登记、保值增值等做出任何保证。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决定受让行为,意向受让方一旦作出受让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缺陷和风险。标的资产出现任何瑕疵、缺陷或风险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不得因此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且无权要求转让方对此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款项或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也无权要求减少、降低转让价款的金额或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因标的资产瑕疵、风险、缺陷所涉及诉讼,以及在履行合同及其他各种情形而产生的义务、责任、损失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标的资产瑕疵、风险、缺陷而导致的资产转让无效、被撤销,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在参与受让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并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 意向受让方已明确知晓且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以下条款内容及含义,并自愿承担由以下相关风险(潜在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以现状转让标的资产,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或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意向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资产和财产权益的数额及可追索的债权/权益数额可能与资产转让公告以及资产交易合同中列明的标的资产和财产权益的数额及可追索的债权/权益数额不一致。若标的资产的有效性、金额、法律性质等状况与转让方判断或裁判机构最终认定的有效性、金额、法律性质等状况存在差别、误差,转让方对此差别、误差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 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在受让标的资产后,对该标的资产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请求权、股东权利、合伙人权利等,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 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意向受让方受让标的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 意向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方现状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资产及其财产权益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被刑拘、被刑事查封、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标的资产及其财产权益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及其财产权益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3)标的相关文件对于标的资产和财产权益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4)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5)标的资产的担保物可能不存在,或存在担保物已灭失且没有代位物或没有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或担保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或欠缴税费、缺乏权属证明,或被查封、扣押、冻结、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已被占用、抵债、转让、赠与、信托、出租、抵押、质押给第三人,或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无法交付、不能实际占有,或存在其他优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等);或存在导致担保物价值减损或处置障碍的其他情形; (6)涉诉标的资产及其财产权益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7)标的资产及其财产权益可能存在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权/抵押物存在其他查封或其他权利登记、质押权登记人无法配合出具文件或配合办理手续、无法办理抵押/质押变更登记、质押物/抵押物无法拍卖、担保期限已过(如有)、因程序存在瑕疵而导致强制执行公证无效、无法变更申请执行人等; (8)标的资产及其财产权益可能存在因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导致暂停或终止起诉、执行的情形; (9)标的资产及其财产权益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情形; (10)标的资产及其相关权利可能存在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形,并且存在或可能存在处置障碍。受让方应自行办理为取得或者完善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相关的担保权利、抵债资产、其他资产等)法律上的权属所需要的任何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市****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注册地(住所) 深圳市****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要求 受让方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30%(包含交易保证金转交易价款部分),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支付到点击登录查看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保全手续,并按不低于4%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支付期限不超过2年,且第1年支付比例不低于50%,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款项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情况下,应在披露公告期满前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到点击登录查看指定银行账户(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资产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资产的竞买人。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该交易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首期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披露公告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则补登公告3个工作日,如仍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并按照点击登录查看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点击登录查看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采取协议方式成交。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与转让方在受让方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披露公告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分期付款支付方式。受让方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交易价款的30%(包含交易保证金转交易价款部分),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支付到点击登录查看指定银行账户;剩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保全手续,并按不低于4%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支付期限不超过2年,且第1年支付比例不低于50%,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款项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在付清全部款项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将不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资产交接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点击登录查看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将首期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点击登录查看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点击登录查看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点击登录查看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点击登录查看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5、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点击登录查看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须采用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不得为(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00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展示时间 公告期内
展示地点 深圳市****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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