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轨道交通首期第二批次便民服务产业经营权招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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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贵阳轨道交通首期第二批次便民服务产业经营权招商项目
项目编号:****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详见公告
信息披露日期:**** 至 ****
| 标的情况简介:该项目位于贵阳轨道交通首期第二批次便民服务产业包括1号线国际生态会议中心站D口(原自助设备区**** |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经营户: □ 是 ◆ 否 | ||||
| 备注 |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经营方需根据轨道交通相关规范和招商方运营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制定“装饰装修施工方案”,且须报招商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后续实施。“装饰装修施工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图、立面图、效果图及相应材质、安装的文字说明。其施工材料符合轨道交通消防和质量安全规范和要求,风格必须与站厅整体风格相融合。 | |||||
| 对经营方资质的要求 | 经营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 资格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含港、澳、台地区)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永久居留权的外国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 (二)参加公开挂牌(竞价)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三)对于前期参与地铁实业公司公开挂牌(竞价)招商的意向经营方,如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披露信息执行或履约完全的,3年内不予以报名参加地铁实业公司的公开挂牌(竞价)招商项目。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经营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 安全生产 | 经营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 用途限制 | (一)鉴于轨道交通的特殊性、封闭性以及在消防和排烟方面的高标准高要求,便民服务产业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开展产生大量油烟的采用煎、炸、炒、烧烤等方式进行现场加工的餐饮,不得经营易燃、易爆、产生严重噪音或严重异味的商品,不得经营、储存、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和可燃性液体类物品(包括白酒)。 (二)便民服务产业建议用于经营便利店、零售店、特产店、面包店、蔬菜水果店、洗衣代收点、预包装食品店、带盖饮品店、展台、咨询台等服务业态。 (三)经营方应提交经营业态说明,经招商方同意后方可开展现场经营活动;经营期间,经营方更换的新业态不在本条第二款范围内的,应先取得招商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 |||||
| 对经营方式的要求 | 经营期 | (一)经营期限:5年。 自便民服务产业项目计费起始日起算。若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个月,招商方未能完成便民服务产业项目的交付义务,则双方就该未交付项目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中涉及该项目的条款自动终止。 (二)经营准备期:3个月。 经营准备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营准备期内不计算经营权费,但经营方须按规定承担经营准备期内的水费、电费等因其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同一经营方就同一便民服务产业项目与招商方再次签订经营合同的,不再享有新的经营准备期。 | ||||
| 挂牌价 | 详见标的清单 | |||||
| 经营权费付款方式 | 1.经营权费收取:采取预收方式,每6个月为1期。 2.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并收取每期经营权费(以分为单位按四舍五入取整): 每期经营权费=总经营权费(含递增率)/经营期限(年)/2 3.第1期经营权费用:经营方应在经营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转账至招商方指定账户。 4.后续经营权费用:经营方须在当期经营届满前7日内支付下期费用。 5.收据、发票由招商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向经营方开具。 | |||||
| 履约保证金 | 1.鉴于轨道交通便民服务项目的特殊性及其站厅层核心区位价值,参照行业通行惯例及市场风险控制标准,履约保证金按3个月经营权费收取。 2.经营方应在合同签订前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履约保证金全额缴纳至招商方指定账户。签订合同前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经营方自动放弃交易,则招商方有权单方取消其经营资格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招商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经营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经营权费、水电费(水电费优先从水电费保证金扣除,不足部分再从履约保证金扣除补足)或损失,经营方应在收到招商方书面扣划通知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及被扣划金额全额补足。 4.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15日内,招商方将履约担保的余额无息退回给经营方: (1)经营终止(含合同期满、非经营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及经营终止等)。 (2)经营方已付清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或招商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应扣费用后尚有余额。 (3)经营场地及设备设施经营方已按移交清单标准返还并经招商方验收合格。 (4)经营方向招商方书面提出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附经营方收款账户)。 | |||||
| 交易保证金 | 详见标的清单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未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的,本所将从经营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经营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商方审核并确认其经营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经营方。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经营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经营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6、承诺书(以上资料加盖公章或按手印) | ||||
| 经营方按照《点击登录查看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 确定经营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经营合同的,本所可以按照应收取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的50%,向拒签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双方签订经营合同又解除的,本所有权收取全额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受损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经营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经营方。 |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经营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商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经营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经营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商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 |||||
| 附注:经营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经营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商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商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经营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商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 项目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王经理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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