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 | ||
| 标的名称 | 处置一批报废设备 | 挂牌价 | 42,240.00元 |
| 资产概述 | - | ||
| 废旧物资基本信息 | |||
| 名称 | 一批报废设备 | 计量单位 | 批 |
| 规格型号 | 数量 | 1 | |
| 其他说明 | 以现场看样核定已批准报废处置的实物为准(主要包括UPS电池、机箱等设备240多件) | ||
| 交易条件 | |||||||||||
| 挂牌开始日期 | **** | ||||||||||
| 挂牌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
| 延牌规则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方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部分标的分布于不同地点),以现场看样时核定的交易标的存放地点、堆码现状、品质、数量、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为准)进行转让。 2、受让方须按交易标的现有质量和存放现状(部分标的分布于不同地点),以现场看样时核定的交易标的存放地点、堆码现状、品质、数量、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为准)予以受让。 3、受让方竞价前必须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存放地点、堆码现状、品质、数量、残缺和瑕疵状况等现状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市场价格变化、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及差异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本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 4、受让方负责在转让方现场拆卸和搬运本次交易的资产,并承担拆卸和搬运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拆卸现场恢复的费用。受让方拆卸和搬运本次交易资产时不得损坏转让方的其他资产、设施、房屋建筑物等,若有损坏,受让方必须恢复原貌,并须通过转让方的监督及检查,否则,受让方须赔偿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交易标的受领、拆卸、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拆卸和搬运作业现场须接受转让方监督,受让方受领、拆卸和搬运交易标的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交易标的以外的任何物件进行拆卸和搬运,否则视为受让方偷窃。所有拆卸和搬运人员、交易标的、拆卸和搬运工器具、车辆的进、出和停放均应服从转让方合理的指令,严格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已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办理交易标的现场移交受领手续,交易双方须签署《交易标的现场移交受领确认书》。自交易标的办理现场移交受领之日起,受让方应承担与受领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义务、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交易标的必须自交接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拆卸完毕搬离转让方场地。若受让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则视同转让方已按约定期限将转让标的实际交付给受让方;同时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转让标的的责任及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不再承担与受让方办理标的物移交的责任与义务。如受让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标的运离,则视为受让方放弃标的物的所有权,由转让方自行处置。 7.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应对标的中的警用装备(执法记录仪、防弹头盔、模拟警车等)去除警用标识,对装备主体进行破坏性、永久性毁形处理,使其完全丧失原有功能,防止翻新处理、流向社会。对具备信息存储功能的资产要进行彻底物理破坏,确保不出现数据泄露的情况。其他设备拆解处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采用挂牌价起拍报价方式进行网络多次报价,最终成交价格不随物价水平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2.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及其附件(见附件材料)版本签署合同等文件。 3.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看样核定实物为准(部分标的分布于不同地点),,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等误差作调整。 4、现场看样时间为本交易公告截止日当天(9:00-10:00),看样联系人及电话:点击登录查看 **** ,意向方须提前预约并自行前往点击登录查看直属各单位驻地 ,现场看样需提前一个工作日电话预约。 5、意向受让方须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安装等)及实际情况作充分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后,方可报价。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6、受让方拆卸和搬运作业现场由受让方负责,须接受转让方监督,因拆卸、搬运行为不当引起的转让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受让方负责。在拆卸交易标的过程中,受让方应提前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工作,如拆卸过程中需要相关行业资质的,由受让方负责。 7、交易双方完成交易标的移交接收并搬运完成,现场签订《交易标的现场移交接收具结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履约完毕。 | ||||||||||
| 处置方案 | |||||||||||
| 组织交易方式 | 网络多次报价 | ||||||||||
| 报价方式 | |||||||||||
| 处置方案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
| 评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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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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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缴纳规则 | |||||||||||
| 保证金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8,500元。 |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
| 保证金交纳方式 | 电子钱包。交易保证金须以意向方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至意向方在广州产权交易所(new.gemas.com.cn)用户中心开设的电子钱包完成充值,并在缴纳截止时间之前登录用户中心完成缴纳。(注:如意向方为企业的,须以本企业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如意向方为自然人,须以本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充值),并在上述交纳截止时间前在用户中心完成交纳。 (缴纳注意事项) | ||||||||||
| 保证金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 | ||||||||||
| 保证内容 | 1、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该成交方应按公告、交易须知的约定与委托方和本所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委托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2、该成交方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按照约定向本所支付成交价5%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不满1500元按1500元收取)。 3、该成交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 | ||||||||||
| 处置方法 | 1、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的,在竞价活动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所按规定将其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地原路退回。 2、意向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成交方后,如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划归委托方所有。 3、成交方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资产交易合同》并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款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 ||||||||||
| 委托方信息 | |||
| 委托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 委托方申请与承诺 | 点击登录查看: 本委托方提出申请,将合法持有的该项目进行公开交易。本委托方同意由贵所按公告的内容在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交易信息并由贵所组织实施交易。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交易是本委托方的真实意愿表示,权属清晰,本委托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本次交易已依法获得必需的决定、批准和同意; 3、本委托方保证填写的内容及提交贵所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依法对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材料予以披露。 本委托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贵所、意向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本委托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先生、陈先生 |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96100转分机号640、614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公开附件材料 | |||
| 特别声明 | |||
|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广州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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