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珠江路站C口零星地块使用权招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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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珠江路站C口零星地块使用权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国资监测编号: --
挂牌价: 57204元/年
信息披露日期:**** 至 ****
| 标的情况简介:贵阳轨道交通1号线珠江路站C出入口旁,总面积约为598.08㎡(即计租面积),地块有实体墙围蔽,已清渣平整及硬化处理。根据《贵阳市**** |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 是 ◆ 否 | 标的物资产类型:□居住用房 □商业用房□闲置土地使用权 □其他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 □ 是 ◆ 否 | ||||
| 备注 |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 2.承租方不得对标的进行转租(收取转让费)、转让、转借、分租。 3.依照房屋现状出租。现有装修拆除、内(外)部重新装修及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重新装修的方案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书面报出租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就擅自施工,出租方将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及非招租方原因中途终止合同的,不得提出装修补偿要求,不得拆除、毁坏设施、设备或由承租人投入的装修。 5.如遇城市改造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时,招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经济补偿。 6.如现场开展充电业务,则参与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充电服务费分成原则为:第1年—第3年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比例为5%,第4年—第5年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比例为8%(充电服务费收入=充电收入-电费(含电损)-6‰交易手续费-12%促销活动费用),最终根据实际收益按上述比例进行分成。充电桩如有其它盈利性质业务的收益,各方另行协商分成事宜。 7.标的物按现状交付,现状为: (一)地块均为露天地块。 (二)招租标的物内无杂物堆放,已进行简单硬化处理。 (三)招租标的物内无水电接入,承租人须自行负责招租标的物内的设备设施的申请和承建,相关设备设施由承租人负责日常运营及维护。上述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四)双方签订合同生效后,招租人按现状向承租人开展移交工作。确因市政、公共交通项目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移交的,待达到项目移交条件时开展移交工作。 (五)根据《贵阳市**** 鉴于租赁标的物与周边居民生活区域交叉接壤,意向承租人须对租赁标的物的周边邻里关系充分了解,自行负责协调邻里纠纷,招租方不参与承租人与邻里关系纠纷调解。本项目需先进行现场踏勘才能报名。 8.其他重要约定及违约责任详见公告附件。 | |||||
| 对承租方资质的要求 | 承租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 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 |||||
|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承租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 安全生产 | 承租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 用途限制 | 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及影响公共交通建设、运营、物业开发等业态。同时承租人须做好招租标的物的创建文明城市、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环保、卫生等管理,并自行办理报批、报审等相关手续。 | |||||
| 对租赁方式的要求 | 租期 | 本次招租项目租赁期限为5年,经营准备期3个月,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开始计算。 | ||||
| 租金挂牌价 | 57204元/年 | |||||
| 租金付款方式 | (一)租金采用预收方式,遵循先交后用原则。按每半年一次缴纳。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须将半年的租金一次性转账至招租人指定账户。下一期租金须在上一期租赁期限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半年租金,以此类推。 (二)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从充电桩正式运营之日起,每三个月后的次月15日对账,对账当月承租人完成充电服务费收入分成支付,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 |||||
| 履约保证金 | (一)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首年租金的50%(以万元为单位向上取整),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之前将履约保证金提交至招租人指定账户。 (二)待承租人、招租人双方履行完约定的合同义务或合同解除15个工作日后,在承租人无违约且按合同规定缴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招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三)如交易机构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个月内承租人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2个月内承租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但未与招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招租人有权取消本次交易,招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租赁期限内,若承租人存在违约或其他损害招租人利益的行为,招租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租人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租金或损失,承租人应将不足部分和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在扣除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五)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15个工作日内,招租人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无息退回给承租人: 1.租赁终止(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非承租人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及租赁终止等)。 2.承租人已付清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或招租人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应扣费用后尚有余额。 3.承租人已将招租标的按照返还约定交还给招租人。 4.承租人向招租人书面提出履约保证金返还申请(附承租人收款账户)。 | |||||
| 交易保证金 | 1.7万元 | 如进入竞价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未另行支付交易服务费用的,本所将从承租方交易的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应承担支付于本所的交易服务费用 |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采用网络竞价方式,价高者得;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租方审核并确认其承租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承租方。 | 报名资料:1、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授权代表需提供授权代表授权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3、承租方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意向承租方登记表;5、交易保证金须知;6、现场踏勘确认书(以上资料需加盖公章) | ||||
| 承租方按照《点击登录查看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 确定承租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租赁合同的,本所可以按照应收取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的50%,向拒签方收取交易服务费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又解除的,本所有权收取全额资产租赁代理服务费及公开遴选服务费,受损一方可通过司法程序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出租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租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承诺: 1、本出租方对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合理性、规范性承担责任;同意贵所按本申报书内容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符合要求的意向承租方均可到贵所进行报名求租登记,并查阅招租标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已知悉贵所的交易制度,并充分理解和认可,同意贵所按照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3、挂牌后,不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 4、不通过其他渠道发布公告,不自行与承租方接触或协商标的租赁事宜。 5、所申请信息披露招租的标的物未涉诉、非违章建筑。 |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 |||||
| 附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参照本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保证金须知执行 意向承租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招租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招租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同时意向承租方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招租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 ||||||
| 项目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王经理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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