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永康法院”)作出通知书,受理对浙江巨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或者“债务人”)进行预重整,并且同日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顺利推进预重整程序,充分掌握债务人资产和负债状况,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浙江省《管理人选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工作指引(试行)》,巨力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决定通过公开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各一家,辅助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巨力公司成立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98730,注册资本13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应美英,住所地为浙江省金华市****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工作主要内容
1.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完成审计工作,并在中标后20日内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根据永康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审计事项、专项报告进行解释和说明(含书面)。财务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债务人股东的出资及实缴情况,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2)审计债务人固定资产、对外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等截至预重整受理日的资产构成及历史变动情况;
(3)审计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财务凭证、确认函、欠条、往来询征、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项(资产)存在的依据文件整理成独立的文档,移交给管理人;
(4)审计债务人负债情况;
(5)审计债务人资金流向及与关联企业/关联人之间的资金流向;
(6)审计债务人职工工资欠付及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是否拖欠职工的各种法定补偿金以及具体金额;
(7)核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等情况;
(8)如后续进入破产程序的,就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巨力公司就其财产是否存在下列行为: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巨力公司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情况,包括清偿债权人名称如姓名、清偿时间、金额;
(9)债务人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2.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对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根据管理人要求提供审计意见,特别是对债务人的税款债权出具审计意见并协助管理人处置本案资产时的涉税事宜。
3.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
4.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项问题出具专项财务报告。
5.配合管理人做好预重整工作中涉及债务人财务记载资料的调取,完成财产状况调查报告等。
6.全面协助管理人核查债务人与关联企业是否存在人员、财务、业务、财产等方面的高度混同(如有)。
7.处理债务人营业事务中(如有)的财务会计相关事宜,提供管理人账户的日常管理,协助提供债务人预重整过程中涉及的税务问题的咨询,协助为债务人申报纳税和建账,并协助清偿率测算等。
8.对债务人预重整期间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相关责任进行监督、审查与评价,出具专项报告(如需)。
9.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评估工作主要内容
评估机构负责对债务人开展评估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完成全部资产评估工作,在中标后20日内提供完整、全面的资产评估报告,并根据永康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评估事项、专项报告进行解释和说明。
2.全程参与预重整工作,核查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并进行清点,形成核查、清点记录,明确资产界限,按管理人要求制作资产明细表,并配合管理人完成与债务人的资产交接等工作。
3.评估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构)筑物、装饰装修、车位使用权、附房等附属物,机器设备(如有)、机动车(如有)、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如有)、电子设备(如有)、对外股权投资(如有)、存货(如有)、无形资产(如有)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如有)等,出具相应报告。
4.按管理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查勘、盘点及实物盘点后与财务账面资产进行核对。
5.对房地产进行评估时,根据实际要求确定分项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评估值(如有)、地上建(构)筑物评估值、绿化评估值、装饰装修评估值及车位、附房评估值等。
6.根据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就相关财产的有关问题出具专项报告,特别是如涉及优先债权的,确定具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范围、占比及对应财产的评估价值,评估成果应满足管理人结合资产抵押及建设工程优先债权对应财产分别确定价值及债权审核的需要,进行评估值或评估值占比区分并在评估报告中列明(如需)。
7.就债权人有关资产评估问题进行解释、答复等,协助管理人做好与抵押权人、在建工程优先权等的沟通工作,参与资产的变价及分配工作。
8.分析债务人在重整和清算状态下的偿债能力,并出具报告。
9.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参选条件
参选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执业资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相关业务经验,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评估机构应具有知识产权相关的评估经验和业绩;
2.在参加本次审计、评估活动的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或行政处罚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消极资格任职情形;
3.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其他要求,并提交参选材料;
4.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采用包干计费方式,报价中包含差旅费、食宿费、办公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2.在债务人的预重整程序以及后续进入重整、和解、清算程序,若因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事项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3.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管理人有权调减相应费用。
特别说明:若预重整程序结束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或者预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重整申请的,或者后续不进入破产程序的,服务费用由审计、评估机构与债务人协商确定,在预重整工作完成后由债务人支付。
五、参选材料
参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参选意向书(须加盖公章、骑缝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业务资质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业绩证明与介绍,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参与破产项目的业务案例、服务效果等;
4.拟委派参与本项目的团队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证、学历、职务等)、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5.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核心任务、具体内容、成果交付、进度安排、团队配置、分工安排、技术方法、与管理人及相关方的沟通与协作机制、风险识别、保密承诺及服务保障等;
6.报价方案,内容包括报价金额、费用构成、收取方式、收取进度、税费说明等;
7.本项目的预计完成时间;
8.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派出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消极资格任职情形;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工作;
(3)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
(4)尊重管理人的工作安排,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完成服务事项;
(5)派出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备相应业务资质或资格,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工作人员;
(6)服务报酬接受管理人的调整意见;
(7)不得转委托。
上述材料格式自拟。参选机构须将参选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参选机构公章及骑缝章。
六、参选方式
参选机构应在参选期限截止前(即****17:00时前),将书面参选材料一式四份邮寄到或者面交至管理人办公室(浙江省金华市****
联系电话:****,联系人:胡律师。
七、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系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选聘全过程接受永康法院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参选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人员、服务便利性等因素选定服务机构。若报名参选的审计、评估机构各只有一家,且符合全部报名条件,则直接确定为中选机构。
3.管理人将于参选期限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选机构,中选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署委托合同,对于已报名但未中选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参选机构未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交参选材料,如参选材料内容存在缺失、未按要求加盖印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参选材料等,则视为不具备参选资格。
5.中选机构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为准。
6.参选机构须对参选过程中获知的全部信息保密,未经管理人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审计、评估机构一经管理人选定,须于2个工作日内派驻至少3名工作人员开展全日制工作,驻场至预重整程序终结或管理人确认可转为非现场办公之日止。
8.如永康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重整、和解、清算的,原则上不再重新选聘审计和服务机构,由中选机构继续提供审计和评估服务,且不再另行收取额外的任何费用。
9.如中选机构在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本公告以及委托合同的行为的,中选机构应当承担由此给管理人、债务人等主体造成的直接以及间接损失。
10.本公告解释权归点击登录查看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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