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补遗书
按照《京哈高速公路绥中(冀辽界)至盘锦段改扩建工程智慧高速机电工程主要机电设备采购第3标段二次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3款的规定,招标人发布第1号补遗书。本补遗书是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应优先于招标文件阅读,当本补遗书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补遗书内容为准。本补遗书共2页。
本补遗书发出即视为潜在投标人已收悉,无需回函确认。
一、有关招标文件的修改及说明
1.将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5.2条中“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修改为:****9时00分。
招标文件中涉及上述时间处,均以此调整为准。
2.将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1款中“类似供货经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附录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第3条类似供货经验”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五、资格审查资料中“(二)近年完成的类似供货项目情况表”注解修改为如下内容:
注:1、可以是制造商直接与需求单位签订合同后供货,也可以是制造商授权的任一代理商与需求单位签订合同后供货。
2、“类似供货经验”为“制造商直接与需求单位签订合同后供货”时,投标人应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交易系统主体信息库”中建立信用信息档案。投标人应在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节点处上传“近年完成的类似供货项目情况表”,表格后应附:
(1)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主体公示专区-主体查询(交通工程)-查看主体信息”中查询到的“查看投标业绩”(含有基本详情)网页截图页;
(2)已录入主体信息库并通过审核的“业绩证明材料”须体现业绩考核指标,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是指投标人通过“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交易系统主体信息库”自身后台查询选择后的截图页,截图页应含有“验证通过”字样且内容清晰可辨。
3、“类似供货经验”为“制造商授权的任一代理商与需求单位签订合同后供货”时,投标人应在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其他资料(第一个信封)”节点处上传“近年完成的类似供货项目情况表”及拟供货产品的销售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指“对应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及“对应发票”)的彩色影印件作为“类似供货经验”评审依据。
3.将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条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具体要求”第9.4款增加以下内容:
如“类似供货经验”为“制造商授权的任一代理商与需求单位签订合同后供货”时,投标人应在电子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其他资料(第一个信封)”节点处上传“近年完成的类似供货项目情况表”及拟供货产品的销售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指“对应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及“对应发票”)的彩色影印件作为“类似供货经验”评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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