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和各投标人的疑问,现对苏州****
一、招标文件答疑部分
1、P36页:维保范围为牵混所17座、降压所12座、跟随所6座,与11号线草鞋山至花桥停车场(含控制中心)范围内牵混所18座、降压所12座、跟随所9座数据对比,少牵混所1座、跟随所3座,请确认是否为朝阳车辆段内1座牵混所、3座跟随所若是,招标文件内是否可以明确下不含朝阳车辆段牵混所1座、跟随所3座与11号线全线19座牵混所相比,少唯亭站牵混所,是否明确唯亭站牵混所不归本合同项目维保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2、P40页:6.1.1人员类考核中,明确人员数量为11号线64人,与P144页用户需求书附表一:投标单位设备资源、常驻骨干人员配备需求表中11号线人员配置59人不符。
答:详见澄清部分。
3、P48页:6.3维保移交要求中,时间要求为移交前12个月、18个月,而招标文件中合同期仅为1年,是否不适用P49页,多处提到了本维保包含车辆设备的架(中)大修,与前文描述维保范围内容不符。
答:该条款为范本内容,本项目不适用6.3维保移交条款。
4、P50页:是否可以理解为乙方不需要负责项目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各类培训收费标准是否明确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收费标准按运营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5、P68页:是否明确乙方只负责乙供物资中绝缘工器具、计量用具、仪器仪表送检
答:是。
6、P116页:报价表中按前文维保范围描述,应正线牵混所16座、场牵混所1座(或牵混所17座);总变电所数量为37座;另按P128页用户需求书维保工作量清单中,无正线应急值守点,该报价表中高压供电设备应急值守、值守点建设及维护是否可以理解为2个主所值守需要
答:是。
7、P128页:按维保范围描述,主所2座,牵混所17座,降压所12座,跟随所6座,总计37座。工作量清单中总计为(3+35+1+1)40座,前后描述不一致,是否需将正线变电所数量35座改为32座。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8、P134页:3号线是否为接触网工提供办公场所及休息场所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二、招标文件澄清部分
1. 招标文件P40页:6.1.1人员类考核中,“……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的素质(详细要求参照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数量(11号线64人,3号线13人)投入人员……”更正为“……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的素质(详细要求参照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数量(11号线59人,3号线13人)投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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