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点击登录查看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青田县腊口金水湾5幢202室及C225储藏室资产转让 |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 | 实际交易的标的以实际勘察为准,图片、数据仅供参考不作任何成交依据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权利性质为出让。 2.转让标的房产目前状态为空置无抵押。 3.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4.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看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 5.意向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理由拒绝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7.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50个周期。 8.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付清成交款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 ||
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 注册地 | 浙江省丽水市****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732XM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 转让底价(万元) | 67.6004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浙江产权交易所丽水分中心指定账户。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此项目收费标准: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费率为成交金额的1.9%,收费不足200元,按200元/宗收取,具体参照《特别事项约定》。 2.转让方已代付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等费用(详见清单),标的物成交后,受让方需将上述费用交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的丽水产权存管银行(户名:点击登录查看,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点击登录查看对标的物状态及品质不作担保,也不承担瑕疵的担保责任。 7.成交日前的水费、电费及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等由转让方支付,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成交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支付,受让方办理水、电、煤等户名开户手续,相关费用自理。 8.标的物一旦成交,受让方携带《浙交汇竞价成交确认单》,必须在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及付清全部成交款(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价款可抵房屋成交款),若受让方逾期未签约及交清全部成交款,浙交所有权认定其违约,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9.点击登录查看收到全部价款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入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10.转让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交接标的资产,转让方将资产交付给受让方(视为交付完毕)。转让方将资产交付受让方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11.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让方应积极配合转让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工作。 12.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 处置方式 | 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价款转为房屋成交款。 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购买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已延长1个周期, 剩余49个周期。 |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1个周期,已延长5个工作日 | ||
| 资产展示安排 | 提前预约 |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 实地勘察及承诺函(房产适用).docx 、 特别事项约定.docx 、 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 |
| 材料附件 | |||
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刘先生 | 电话 | ****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丽水市**** | 网址 | https:****/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周先生 | 电话 | ****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浙江省丽水市****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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