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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璞之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遴选评估机构的公告

涟水县人民法院于****作出(2025)苏0826破申31号裁定书受理淮安璞之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之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826破27号决定书并指定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为确定财产价值及变价工作需要,现公开遴选财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公告如下:

一、参选机构条件

  1. 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符合案件审理法院关于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营业地址位于淮安地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 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政处罚记录;
  3. 与璞之石公司无利害关系,无其他依规定应当予以回避的情形,不存在影响独立、公正评估的任何情形;
  4. 能够承诺按管理人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并按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5. 接受管理人按债务人资金到位情况支付评估费用,并承担无法及时足额支付的风险。

二、参选机构须提交的文件

  1. 营业执照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2. 信用良好承诺书各一份;
  3. 机构或(和)人员从业经验说明材料一份;
  4. 报价方案(参选评估机构应当明确注明服务报价及计费标准,报价需明确具体的金额数字)
  5. 工作方案(列明人员职责分工、工作进度安排等)
  6.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

③配合管理人和法院做好审计和评估工作:
④出具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
三、评估机构主要工作内容
1.以破产清算受理之日为基准日,对璞之石公司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等)进行评估,并对其偿债能力进行分析;
2.配合管理人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3.评估报告需在****前完成定稿。
4.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报名方式及选定方式有意向报名的评估机构应于****17:00前将报名参加公开遴选应提交的上述第二条纸质版材料提交给管理人。逾期提交材料,视为未报名。对于符合条件的参选机构,管理人综合报价、业绩、资质和其他情况择优综合选定。资质、业绩同等水平的,按低价选定。
管理人联系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路22号宏元国际7号楼19层,联系人王律师,联系电话****。
五、评估费用支付方式
评估费用于本案程序终结前支付。本案评估机构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等)均包含在合同价之内。
六、注意事项
对于报名未入选的评估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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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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