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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安徽医院科教中心项目工程监理答疑公告

安徽合肥 全部类型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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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安徽医院科教中心项目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安徽医院科教中心项目工程监理补疑2

(项目编号:****)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一、贵单位已挂网招标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安徽医院科教中心项目工程监理招标(招标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第63-64页:“监理人员资历”中配备人员资历评分:

1.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

2.拟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每人得2分,满分2分。

2.拟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师注册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的,每人得2分,满分2分。

以上加分项没有序号3,可能是笔误造成。两个序号“2”应当是合并为一个“2”: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为施工单位或消防咨询单位资质要求的执业人员,是监理单位资质、执业要求无关的执业资格,多数监理企业没有该注册人员,仅少部分监理企业有个别注册人员,单独设置拟派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为加分项,会造成潜在的投标人无法投标。

本项目为工程监理,该条款与招标监理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涉嫌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鉴于以上情况,建议修改为:

1.总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的得2分,满分2分。

2.拟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或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师注册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或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的,每人得2分,满分4分;

答:招标文件P63页监理人员资历评审项中序号“1,2,2”变更为“1,2,3”;其中“1、2项合注”变更为“1、2、3项合注”;其余不予调整。

二、招标文件中p63页码中“监理人员资历”中要求拟配备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每人得2分,满分2分。

由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并非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证书,评审要求是否合理建议修改为具有国家注册机电监理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师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答:不予调整,按招标文件执行。

三、招标文件第22页(1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服务期间同时只能有2个在监理项目(包含本项目),不得在其他项目监理中任职任何监理人员岗位。若违反以上要求,处违约金20万元,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111页合同专用条款“九、违约责任”第3条要求“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履约期间最多有一个在监理项目,除了在监理项目外,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其他项目监理中任职任何监理人员岗位。否则将被视为监理人违约……”。

第111页合同专用条款“九、违约责任”第4条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本项目服务期间同时只能有2个在监理项目(包含本项目),不得在其他项目监理中担任任何监理岗位。若违反以上要求,处违约金20万元……”。

第117页合同专用条款“二十、其他”第5条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履职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定案后,方可在其他项目任监。若违反本条要求,处违约金10万元-30万元”。

我方疑问:上述对总监在监项目的要求并不一致,比如:①允许总监在本项目服务期间有2个在监项目(包含本项目),但又规定“不得在其他项目监理中任职任何监理人员岗位”;②合同专用条款中,既有约定总监“在本项目服务期间同时只能有2个在监理项目(包含本项目)”,又约定“履职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定案后,方可在其他项目任监”。

综合招标文件相关描述,我方理解,本项目允许总监在本项目服务期间有2个在监项目(包含本项目),此理解是否有误但是其它内容中,因要求又不一致(如:“不得在其他项目监理中任职任何监理人员岗位”),建议进行补充修改完善为感。

答:理解无误;此处系指除2个在监项目(包含本项目)外,不得在其他项目监理中任职任何监理人员岗位。

四、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中业绩证明材料“第二类”要求提供“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我方疑问: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满足上述要求②若认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部分安徽省外地区(如山东、江苏等)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为“行政审批服务局”或“行政审批局”等(例举如下),请问,由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满足要求

答: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②部分安徽省外地区****

五、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及总监业绩类型为“公共建筑”。

请问:我方另行提供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以证明其为公共建筑是否予以认可

答:加盖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作为项目类型的证明材料;竣工验收备案表(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单位公章)可作为项目类型的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加盖印章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

六、若投标人使用的投标业绩中,监理合同的工程名称与施工许可信息、竣工验收资料等的工程名称不一致(因监理合同签订时间通常早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暂定名,如“某地块”等情况),由合同甲方盖章出具证明(或说明)材料(用以证明为同一工程),是否予以认可

答:不予认可。

七、若投标人使用的投标业绩中,原合同甲方企业名称变更,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资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相关截图(能体现现企业名称和历史名称),是否认可

答:予以认可。

八、若投标人使用的投标业绩中,原合同甲方为事业单位,其名称发生变更(如某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变更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等),由甲方盖章出具此类证明(或说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说明:事业单位无工商变更信息)

答:如合同甲方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出具的关于自身更名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可。

九、投标人须知“3.2 投标报价”中: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文件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我方疑问: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无“监理报酬清单”,投标文件是否无需提交“监理报酬清单”

答:本项目无需提交“监理报酬清单”。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合肥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招标代理: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合肥市****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

****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

附件: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安徽医院科教中心项目工程监理补疑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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