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点击登录查看“十五五”战略规划咨询项目(浙江商业集团)第2次招标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鉴此,发布本项目第1号补遗书(共3页),该补遗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本补遗书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浙江交投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供投标人下载。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如下:
1.问:关于“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中企业业务领域的认定标准,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其中涉及对企业业务领域的界定。招标文件明确类似项目应对应“综合商业类”“消费品集成服务类”“综合能源类”企业所说明的业务领域。 疑问如下: 在证明企业具备上述业务领域资质时,是否可通过提供以下材料作为有效支撑
下载 企业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明确包含招标文件所列的“综合商业类”“消费品集成服务类”“综合能源类”相关业务表述;
下载 或提供企业官方渠道(如官网、官方宣传册等)出具的企业介绍,其中涵盖上述业务领域的描述及实际业务开展情况。 若上述材料可作为有效证明请予以明确。
1.答: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若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项目对应企业的业务领域的,可额外提供上述替在投标人所述材料等可体现项目对应企业业务领域的其他资料作为佐证材料。
2.问:关于业绩证明材料具体规范的疑问
依据招标文件第3.5.4条,业绩证明材料需包括:a.合同复印件;b.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针对该要求,我方提出以下具体疑问:
1. 关于合同复印件的范围界定: 鉴于部分合同文本页数较多,且仅部分页面(如合同首页、签订时间页、金额页、项目类型及服务内容页、双方签章页等关键信息页)与业绩认定直接相关,是否允许仅提供包含上述关键信息的合同关键页复印件
2. 关于未完成项目验收证明材料的替代方案: 部分项目因尚处于实施阶段,尚未达到终稿验收条件,或因原有项目没有标准项目验收环节,无法提供标准格式的“项目验收报告”。在此情况下,为证明项目的有效推进及阶段性成果,是否可提供以下替代性材料:
项目当前的阶段性成果报告,包含报告封面、目录或代表性的页面;
项目相关负责人与甲方就项目当前进展、阶段性成果确认等沟通邮件(邮件需体现发件人、收件人身份等);
或其他能有效证明项目正在正常实施且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材料(如甲方出具的阶段性验收确认单、进度款支付凭证等)。 上述材料是否可作为“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的合理替代证明
2.答:1.根据招标文件第3.5.4条的要求,投标人须提供业绩所对应合同的完整复印件。
2.不接受未完成项目作为项目业绩。
对于已完成但无验收报告的项目,可提供项目最终成果确认邮件(需体现发件人、收件人身份等信息)或项目最终评审会议纪要(含会议签到表)或项目全部款项支付证明(单张或累计金额应为项目签约合同价,若与项目签约合同价不符则需另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说明)。
3. 问: 关于业绩金额的币种认定: 招标文件中对类似项目的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要求为“100万”,若我方提供的类似项目合同金额为100万港币,是否可被认可为满足金额要求
3.答: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类似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其币种默认为人民币。涉及外币的合同金额,将以合同签订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币种对人民币的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进行计算。
请各参加本次招标的单位在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后,请于****16点前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将视为确定收到本补遗书并无异议。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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