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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北盛镇人民政府浏阳市北盛镇部分干线公路财产综合保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湖南长沙 全部类型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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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满足采购人要求,对北盛镇部分干线进行投保。

二、相关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1、项目服务要求及说明:

1.1投保单位: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作为投保人,为浏阳北盛镇境内省道、县****

1.2参保对象:浏阳北盛镇境内省道、县****

1.3保险期限:一年,从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24时止。(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1.4委托承办的具体业务范围:

1.4.1投保险种:企业财产综合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1.4.2保障内容:

(1)企业财产综合保险保障内容: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以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责任导致的标的损失。以上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企业财产综合保险附加72小时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3)企业财产综合保险附加清理残骸费用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产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累计最高赔偿限额20万元。

(4)企业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预付赔款保险条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50%。

(5)公众责任险保障内容: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6)公众责任险附加自然灾害: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因暴雨、洪水、山崩、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场所发生坍塌或损毁,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累计赔偿责任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责任限额10万元,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万元,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3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2万元;

1.4.3保险金额:

(1)省道、县****

(2)清理残骸项为扩展条款,累计最高赔偿限额20万元。

1.4.4免赔设置:

(1)省道、县道的主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乡道、村道、无名道主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3)附加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4)公众责任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5)如事故损失单次未达到免赔额,则对于同一时间段内同一条标的线路内发生多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算作一次事故,损失金额累计计算,乙方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予以赔偿。

1.5赔偿限额:

(1)企业财产综合保险保单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万元;

(2)公众责任险保单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万元。

2、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

2.1保证提供专人为本项目提供保险跟踪服务;

2.2保证提供的保险条款满足采购人的要求;

2.3保证理赔的及时性;

2.4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作更为优惠的售后服务承诺。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1服务时间:一年。

1.2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成立理赔服务小组:为满足本次保险需求,及时处理理赔流程等相关事宜,保险公司需成立相应的理赔服务小组,由非车险理赔人员、业务经理等组成,明确相应人员的姓名、电话等。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浏财函【2024】5 号文浏阳市****

七、其他要求:

1.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业务资格,采购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1)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2)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3)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保险业务;

(4)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2。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保监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实施,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考虑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含保险费、人工费、管理费、税费、利润等),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视为包含在报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各投标人在投标时同时附送响应本采购事宜的且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保险条款文本和回执及相关方案,且不得与本采购要求相冲突,投标人与采购人另行签订保险合同。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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