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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林草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和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项目编号:****
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甘肃省酒泉市林草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和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 酒泉市肃州区、瓜州县
发包人: 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 甘肃雅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 点击登录查看
签订日期: ****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全称): 甘肃雅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甘肃省酒泉市林草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和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甘肃省酒泉市林草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和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
  2. 工程地点:酒泉市****点击登录查看林草科学研究所试验基地)、瓜州****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酒发改农经〔2025〕4号
  4. 资金来源: 中央预算内投资
  5. 工程内容:施工图设计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工程改造内容的施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208天。计划开竣工日期以承包人投标函实际承诺开竣工日期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壹万玖仟肆佰元整 (¥:****.00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以投标人投标单价为准)。
  3. 具体结算金额以结算审核资金为准。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王娜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相同内容的文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的前提下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 承包人自愿接受发包人旨在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强化改造效果、加快施工手续办理所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材料复检和材料品牌型号报审制度;承担无偿清理施工区****
  5. 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该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招标控制价清单约定范围以外的有关施工要求,承包人有义务满足并应积极配合。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25 年 12 月 25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点击登录查看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招标代理公司壹份,采购办备案壹份。

发包人(盖章):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盖章):甘肃雅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71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1UPNY7F

开户银行: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首支行
账 号:****813033

地址:酒泉市****
地 址:甘肃省张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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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全称): 甘肃雅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甘肃省酒泉市林草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和能力提升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均属保修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材料设备保修期为一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三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制。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维修通知方式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固定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按照承包人提供的电话、传真、书面信件等任一方式通知承包人均视为通知有效(以发包人记录为准)。承包人改变联系电话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否则,承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责任和损失。
五、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损害房屋,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功能,需要紧急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承包人拒不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的,发包方有权直接维修和赔偿,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1.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六、相关责任
  2.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进行,承包人不到现场核实,发包人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则承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
  3.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居民提出索赔时,由承包人承担索赔责任和相关费用。
  6. 承包人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须使用其他材料代替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七、保修违约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人违约,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质保金,承包人除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发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留追偿的权利:
    (1)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
    (2)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
    (3)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加收实际发生的费用5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
    (1)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时间进行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
    (2)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3)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三次)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4)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
  8. 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限报到、或未按约定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时间进行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按照延期天数5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9.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经两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发包人有权按照本款第2条约定执行,但承包人必须按照1000元/次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八、其他
  10. 如因承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

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时,如承包人认为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承包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视为承包人有过错,并承担约定履行维修责任。
3.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
4.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
5.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盖章):点击登录查看
承包人(盖章):甘肃雅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71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1UPNY7F
开户银行: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首支行
账 号: ****813033
地址:酒泉市****
地 址:甘肃省张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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