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您好,欢迎来到乙方宝标讯
乙方宝,全国招投标政府采购信息平台
招标信息
中标信息
采购意向
拟在建
直采信息

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7号线一期、S1线(合肥段)运营期保险服务(2026年)答疑公告

安徽合肥 全部类型 2025年12月30日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乙方宝会员用户开放,会员后可查看内容详情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

(****)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部分

1、对招标文件第63页、第128页、第198页等处关于“保险费用支付”的表述:“投保人依据上述保险费用暂定总额作为过程支付依据,其中,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在 6 号线/7号线一期工程/S1线(合肥段)结算后,按最终结算金额进行调整。支付比例及节点如下:

1.第1次支付: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投保人收到保险人签发的保单后6个月后支付保单保费的40%;

2.第2次支付:保单生效后的第12个月后支付保单保费的40%;

3.待本合同结束且经审计结束后2个月内,投保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余款;

4.投保人将每期保费支付给首席承保人,由首席承保人按保险人各承保比例与共保保险人分割保费。

本项目引起的各项税费及相应票据由各保险人自行负担;首席承保人需按照投保人支付管理规首席承保人需按照投保人支付管理规定按程序办理并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

以上付款条件设置,保险人不能视为未足额缴纳保险金,不能拒绝理赔或者减轻相关理赔责任。”

现阶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下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金发【2025】36号,其中第七条:健全保费收入管理中指出,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本通知自****起实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下发《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指引》金财险司函【2025】527号,第二条:保费收入管理相关要求,其中指出:确有需要且经财产保险公司内部审核同意的非车险业务,可实行分期缴费。分期缴费的最低限额,应不低于20万元,各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适当调整。首期支付比例、分期期数和保费缴纳时限等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首期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二)首期缴纳保费原则上不低于总保费的25%。(三)保险期限不超过1年的,分期期数不超过4期;保险期限超过1年的,每增加1年,分期期数可增加2期;每期问隔不超过6个月;(四)最后一期保费应于保险责任终止前30个自然日缴纳。

综上所述,针对招标文件中关于“保险费用支付”方面的招标要求,按现行《通知》无法满足招标要求。

回复:详见第二部分招标人澄清。

2、对招标文件第72页至第75页、第93页至第97页、第137页至第141页、第160页至第164页、第207页至第211页、第230页至第234页等处关于“基本条款措辞调整或删除”的表述和“特别条款”的表述。现阶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下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号:金发【2025】36号,其中第四条:严格条款费率使用中指出,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本通知自****起实施。《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下发《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工作指引》金财险司函【2025】527号:一、非车险产品备案相关要求(一)产品备案工作安排自****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新备案的非车险产品(包括全新产品和修订产品)应符合《通知》及本指引相关要求对《通知》实施时已备案的非车险产品,安排如下企业财产保险产品,应于****前完成重新备案,未重新备案的产品应停止销售。

目前我司最新条款正在报备中,预计12月份能报备完成,条款以最新备案为准。根据《通知》要求,“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因此无法通过条款措辞调整或删除改变保险条款责任。

关于“特别条款”的名称须以我司报备条款为准,可能存在与招标文件“特别条款”中内容一致,标题不一致,或无相关特别条款的情况。

回复:本项目保单明细表内的合同条款为参考范本,最终合同条款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通过的保险条款为准。若本项目保单明细表内的合同条款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通过的实质性条款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3、招标文件 P3-P4页投标人资格业绩要求、P47-P48 页商务评分中投标人业绩(承保)、理赔经验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请问:我公司以安徽省级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获得总部授权),可否使用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承保、理赔业绩

回复:(1)投标人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省级分公司,其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业绩均予以认可。(2)投标人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总公司,其下属分支机构的业绩予以认可。

4、招标文P22-P23中附录4、附录5中关于拟派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服务小组成员)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请问:我公司以安徽省级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获得总部授权),拟派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如为总公司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为投标人总公司是否符合要求

回复:(1)投标人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省级分公司,其拟派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服务小组成员)为总公司以及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均予以认可。(2)投标人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总公司,其拟派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服务小组成员)为下属分支机构的予以认可。

5、请问:我公司以安徽省级分公司名义参与投标(获得总部授权),投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所有签章及涉及材料,可否填写安徽省级分公司负责人、负责人签章及提供负责人相应材料

回复:投标文件中明确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6、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资格业绩、投标人业绩、理赔经验、项目组人员保险服务业绩的证明材料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因为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保单上通常加盖的是保险公司的保单专用章,请问:加盖有保单专用章的保险单扫描件是否认可。

回复:投标人提供的保险单扫描件上须有保险公司公章或保单专用章的,予以认可。

7、公众责任险疑问:(1)烦请补充往年的承保理赔记录或者建筑期的承保理赔记录;(2)提供承保区域的平面图。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8、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金发[2025]36号文件《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中要求严格条款费率使用,具体内容为“财产保险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不得通过违规拆分保险标的、拆分保险金额、更改被保险人属性、更改标的使用性质、提高或降低免赔额(率)等形式变相调整保险费率。”请问:如我司中标本项目,我司承保出单须适用我司报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主条款和附加条款措辞,是否认可

回复:本项目保单明细表内的合同条款为参考范本,最终合同条款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通过的保险条款为准。若本项目保单明细表内的合同条款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通过的实质性条款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9、招文P16页付款方式说明。提问:保费付款方式与保险监管部门见费出单的要求相悖,无法响应。

回复:详见第二部分招标人澄清。

10、招文P71~110页附加条款名称及条款解释。提问:财产一切险和公责险附加条款名称及条款解释,可否以我司报备条款为准,我司无招标文件列明的条款,则不予响应。

回复:本项目保单明细表内的合同条款为参考范本,最终合同条款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通过的保险条款为准。若本项目保单明细表内的合同条款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通过的实质性条款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11、招文49页增值服务评分项。提问:评标办法中增值服务要求的营销和增值服务占合同价的比例给予评分,但在分值配置上的比例之和已超报行合一上限要求,建议调减比例。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2、招文P3页招标项目规模首席承保人承担70%保险份额。提问:本次招标6号线财产一切险保额超市****

回复:本项目2家保险人保险份额调整为:“首席承保人承担60%保险份额,共保保险人承担40%保险份额”。

13、招标文件第 16 页,付款方式:第1次支付:保险合同生效后且投保人收到保险人签发的保单后6个月后支付保单保费的40%;第2次支付:保单生效后的第12个月后支付保单保费的 40%;待本合同结束且经审计结束后 2 个月内 ,投保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余款;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金发〔2025〕36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健全保费收入管理,明确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该文件自****起执行。

该业务付款方式需要最新按照监管要求执行。

回复:详见第二部分招标人澄清。

14、本项目720636.58元。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金发〔2025〕 36 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起执行新的监管费率和条款,自****起 ,我司将按照监管费率进行报价,可能会超本项目预算,条款可能会与目前现行条款有细微差异。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人澄清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16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付款方式”的表述调整为:“1.支付比例及节点如下:(1)第1次支付:保险合同生效后,若保单保费低于20万元,则全额支付;若保单保费高于20万元,则支付至单保费用的25%。投保人应在收到保险人第1次支付保费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保单和开具合法、有效、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第2次支付:针对保单保费高于20万元的,保单生效后的第5个月支付至保单保费80%;(3)第3次支付: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前30个自然日支付剩余保单保费。2.投保人将保费支付给首席承保人,由首席承保人按保险人各承保比例与共保保险人分割保费。3.本项目引起的各项税费及相应票据由各共保公司自行负担;首席承保人需按照招标人支付管理规定按程序办理并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4.以上付款条件设置,保险公司不能视为未足额缴纳保险金,不能拒绝理赔或者减轻相关理赔责任。”

2、本项目合同方式从费率合同调整为总价包干合同,原招标文件第63页、第128页、第198页第四章合同“七、保险费用及保险费用支付”(二)保险费用支付的表述调整为:“本合同依据合同总价作为最终支付金额,不以投保财产的增减调整总金额。支付比例及节点如下:(1)第1次支付:保险合同生效后,若保单保费低于20万元,则全额支付;若保单保费高于20万元,则支付至单保费用的25%。投保人应在收到保险人第1次支付保费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保单和开具合法、有效、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第2次支付:针对保单保费高于20万元的,保单生效后的第5个月支付至保单保费80%;(3)第3次支付: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前30个自然日支付剩余保单保费。本项目引起的各项税费及相应票据由各保险人自行负担;首席承保人需按照投保人支付管理规定按程序办理并提供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金按国家税法规定执行,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价税合计金额相应调整,但不含税金额不随增值税税率的变化调整。以上付款条件设置,保险公司不能视为未足额缴纳保险金,不能拒绝理赔或者减轻相关理赔责任。”

3、原招标文件第63页、第128页、第198页关于第四章合同“七、保险费用及保险费用支付”(一)保险费用暂定总额中的表述调整为:“年保险费用总额=财产一切险年保险费+公众责任险年保险费,财产一切险保险费用大写: 元,小写:¥ ;公众责任险年保险费用大写: 元,小写:¥ 。年保险费用总额大写; 元,小写:¥ 。

各险种保险费率为首席承保人的中标保险费率,其中财产一切险保险费率: ;公众责任险保险费率: 。”本招标文件中“保险费用暂定总额”统一调整为“保险费用总额”。

4、原招标文件第12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履约保证金”的表述调整为:“(2)递交金额:首席承保人中标价(保险费用总额)的10%(其中首席承保人承担60%,共保保险人承担40%)”。

5、原招标文件第15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招标代理服务费”的表述调整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首席承保人的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具体收取金额为附件1对应表格相应招标类别收费标准的80%,每标段收取金额不足4000元的按照4000元最低标准收取。

备注:以上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其中首席承保人承担代理服务费的60%,共保保险人承担代理服务费的40%)。以上费用代理机构有权从投标保证金中优先扣除”。

6、原招标文件第17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重要说明”的表述调整为:“本标段按照综合得分排名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其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作为首席承保人,承担60%保险份额,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作为共保保险人,承担40%保险份额。”

7、本招标文件中涉及保险份额比例均同步调整为:“首席承保人承担60%保险份额,共保保险人承担40%保险份额。”

8、原招标文件第3页第一章招标公告“服务期限”的表述调整为:“6号线一期、7号线一期、S1线(合肥段)以各线路开通初期运营当日起计算为期一年,或本保单所涉案件全部结案为止,以后发生者为准。”

9、原招标文件第61页第四章合同“二、保险期限”的表述调整为:“自6号线一期开通初期运营当日零时起计算为期一年(具体日期以投保人正式通知为准),或本保单所涉案件全部结案为止,以后发生者为准。本协议一经签署,未经投保人同意,保险人不可注销。”

10、原招标文件第262页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一、采购需求”、“二、承保约定、报价方式及相关要求”中关于6号线一期运营期保险服务期限的表述调整为:“自6号线一期开通初期运营当日零时起计算为期一年(具体日期以投保人正式通知为准),或本保单所涉案件全部结案为止,以后发生者为准。”

11、原招标文件第64页、第129页、第199页第四章合同“(四)财产一切险”中的表述:“投保财产增加,新增资产不超过本年度期初投保金额的 10%的,无须增加保险费,超过本年度初投保金额 10%的部分,超过部分,需按合同约定的费率以日比例计算并支付新增部分由开始日至本年度保险期末的保险费”删除。

第三部分 延期内容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14:00”,现延期到“****11:00”;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11:00”;

3、开标地点变更为:合肥市****

4、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纸质银行保函、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纸质保证保险)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并且电子保函、纸质保函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予以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阜阳路17号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合肥市****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

****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

附件:****合肥市****.pdf

关注乙方宝服务号,实时查看招标信息>>
模拟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