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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非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江苏淮安 全部类型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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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系统非公开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

区直交通运输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全区****

一、总体要求与适用范围

(一)基本要求。本通知适用于区交通运输局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或其他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采购方式界定。本通知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法定适用条件,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三)适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1. 采购项目未达到国家、省、市、区现行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

2.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项目特殊需求或紧急情况,经财政等部门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情形。

二、采购程序与组织实施

(四)严格项目控制与预算管理。所有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均须纳入单位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应科学拟定采购需求,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规定,履行相应的集体研究、决策和报批手续后,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不得随意拆分采购项目资金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五)强化采购文件审查。采购人编制的采购文件正式发布前,应报送至局法规科进行规范性、合法性及公平竞争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得发布采购信息、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六)规范信息发布与供应商邀请。采购人应当通过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淮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的合格供应商,均应予以确认,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或限制其参与竞争。若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数量过多,确需采用随机方式选取的,应在采购公告中事先明确告知选取方式、数量及规则,确保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存在关联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七)依法组建采购小组。采购人应当依法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八)规范评审专家选取。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确需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须事先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并记录原因备查。

(九)确保评审过程独立公正。采购小组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期间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局监察室根据职责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

三、结果公开与合同管理

(十)及时公开结果并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自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发布采购公告的同一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应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签订合同。

(十一)完善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应当对采购项目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对采购活动所有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系统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确保采购过程全程留痕、真实完整、有据可查。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及行业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四、特殊事项与费用管理

(十二)规范中介服务直选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属于《淮安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中介服务的,原则上应通过“淮安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公开选取中介机构。对于服务费用在伍万元(不含)以下、按规定可由采购人直接选定的项目,须经采购人内部集体研究确定,并按平台管理要求,由局法规科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区数据局)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严格劳务报酬发放。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发放标准、方式应严格按照《淮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及最新财政规定执行。采购人代表及工作人员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不得领取评审费、劳务费。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十四)强化询问质疑与投诉处理。采购人应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局法规科负责指导监督质疑处理工作。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按管理权限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十五)明确内部分工与监督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协同监督的工作机制:

1. 局财务审计科: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合理性、预算执行、资金支付合规性及使用效益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2. 局综合计划科、局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货物服务采购的业务指导、技术标准审核及履约验收的督促检查。

3. 局法规科(监察室):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对采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行政监督;受理供应商质疑投诉;会同区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采购人完善内控制度。

(十六)严格禁止行为与责任追究。采购人、采购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1. 违反规定程序内定供应商或违规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2.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限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与采购活动,或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3. 与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或接受供应商、相关方提供的贿赂及不正当利益;

4. 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误导性言论,明示或暗示评审倾向,影响其他评审成员公正评审;

5. 其他违反采购程序、工作纪律及廉洁规定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本通知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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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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