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H0FSCG25D03C0588 FS****83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交警支队交通管理检验鉴定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第三章采购需求/六、报价要求修改为“1、本项目报价为费率(即固定折扣率)报价,磋商费率不超过50%,否则报价无效。即以下列收费标准为基准,报费率(举例:“车速鉴定”费用基准为1600元/辆,如供应商所报费率为40%,则“车速鉴定”的最终据实结算费用为“40%*1600元/辆”),其他项目以此类推。
项目协议价:
| 类别 | 序号 | 收费项目 | 单位 | 价格(元) |
| 交通管理鉴定 | 1 | 车速鉴定 | 件 | 1600.00 |
| 2 | 车辆类型鉴定 | 辆 | 800.00 | |
| 3 | 车辆属性鉴定 | 辆 | 1000.00 | |
| 4 | 交通事故同一性鉴定 | 件 | 2000.00 | |
| 5 | 交通事故成因鉴定 | 件 | 2000.00 | |
| 6 | 交通事故碰撞形态鉴定 | 件 | 2000.00 | |
| 7 | 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测鉴定(台检) | 辆 | 600.00 | |
| 8 | 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综检) | 辆 | 1600.00 | |
| 9 | 车辆痕迹鉴定 | 件 | 1000.00 | |
| 10 |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 件 | 2000.00 | |
| 11 | 车辆起火原因鉴定 | 件 | 3000.00 | |
| 12 | 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鉴定 | 件 | 2000.00 | |
| 13 | 驾乘关系鉴定 | 件 | 2000.00 |
2、纳入政府指导价的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按照《安徽省司法鉴定项目基准价格表》的 80%结算(据实结算),具体详见附件《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5】498号)。
3、未纳入政府指导价的部分,以磋商费率*项目协议价进行计算,作为结算价的依据(据实结算)。
4、最终合同价为纳入政府指导价部分和未纳入政府指导价部分,按实际发生量计算。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并承担一切风险,如有需要请自行勘察现场,成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等理由调整价格。
5、供应商的报价包含开展交通管理检验鉴定服务所需的所有成本、人员、设备、鉴定、利润、税费及服务项目所涉及的一切相关事宜所发生的费用。”
更正日期:****
(一)异议的回复:
1.关于本项目最高限价设定问题 1、内容:“交警支队交通管理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第一章“磋商邀请”第4点“最高限价”中,本项目最高限价规定按服务需求中收费标准的50%计取。 2、疑问:经核实,本项目最高限价规定按服务需求中收费标准的50%计取与“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5]498号)”中明确规定上下浮动不得超过80%规定存在冲突。 3、建议: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将本项目最高限价的设定依据进行相应调整,是否可以更改为在符合皖发改价费[2025]498号文件规定下浮比例范围内,合理确定最高限价。
答:详见本次更正内容。
2.问:关于收费标准文件已废止问题 1、内容:“交警支队交通管理检验鉴定服务项目”第三章“采购需求”第六点报价要求中,本项目收费标准引用皖价服[2016]138号《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疑问:经核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5]498号)”已于****执行,同时废止“皖价服[2016]138号文件”。 3、建议: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将本项目引用“皖价服[2016]138号《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更改为《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费[2025]498号),以确保项目采购活动符合最新政策要求。
答:详见本次更正内容。
(二)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此公告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供应商及时下载。
1.采购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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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安庆市****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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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安庆市****
联 系 人:慈烨、江月年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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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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