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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持有中新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4.5455%股权(二次挂牌)

新疆塔城地区 全部类型 2026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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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转让持有中新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4.5455%股权(二次挂牌)
转让方名称 点击登录查看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
转让比例 14.55
挂牌价格 1,047.28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11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一、根据标的企业公司章程,标的企业营业期限至****。 二、审计报告载明:标的企业其他应付款中应付普通股股利合计744万元,为标的企业欠付转让方自2021年至2024年年度股利;截至评估基准日,该款项尚未支付给转让方。 三、评估报告载明: 1.标的企业投资性房地产中,委估的塔城市卓悦百盛1108门面房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根据中新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塔城市财政局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合同》,塔城市卓悦百盛1108门面房产权持有人为中新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次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合同》确认,未考虑无产权证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 2.本次委估的无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中,地上建有1栋房屋,其权属非标的企业所有,隶属公路管理局,本次评估时未考虑该房屋可能对土地价值产生的影响。 3.标的企业申报的11项专利,专利权人为共同共有,经与标的企业核实,委估专利主要为共有人在维护、续缴年费,标的企业无人进行管理,故无法提供相关资料。在经标的企业申报后,评估人员通过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一一专利,核实专利的权属及有效性后,采用成本法评估,同时,由于共有权人之间未约定各自享有的权益分配,本次评估按照平等享有权益的假设进行测算。 4.借款 中新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2000.0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买沥青、水泥等原材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3.60%。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的账面值为人民币200.00万元。 本次借款属于担保人永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签订的编号为2023年最高保字03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提供最高额担保。 5.租赁 投资性房地产中,委估的塔城市卓悦百盛1108门面房已出租,根据中新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于****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面积96.22平方米,租赁期限从****至****,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日人民币1.20元,合计人民币42144.36元/年。 6.截至评估基准日,中新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并范围内部分子公司注册资本尚未全额实缴,涉及的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企业下属子公司新疆中新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尚未全额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00万元,已实际缴纳人民币1415.01万元,根据该公司最新的章程,该公司的出资应于****前缴足。本次评估结论以评估基准日时点实缴资本为基础,未考虑上述资本金评估基准日后到位可能对评估值产生的影响。 (2)武汉中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00万元,已实际缴纳人民币0.00万元,该公司为实现母公司名称去地域化发展而设立,无实际业务,无经营数据,未开立银行账户。本次评估为零。 (3)山东中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0.00万元,已实际缴纳人民币0.00万元,该公司为实现母公司名称去地域化发展而设立,无实际业务,无经营数据,未开立银行账户。本次评估为零。 四、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持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点击登录查看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五、其他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六、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仅为挂牌底价的参考依据,不作为标的产权交割依据。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2.点击登录查看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根据需要自行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自行对标的产权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经营情况、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 4.本项目采取场外行权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一经确定,即视为项目成交且交易合同成立(按照法律法规需要履行相关批准手续的从其规定),具体确定方式如下: (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且为原股东的,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包括原股东的,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非原股东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报价),产生最高报价后,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通过场内行权成为受让方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以下(2)至(4)条适用于未产生场内行权的原股东或场内行权的原股东均放弃行权的情形: (2)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最终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意向受让方报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该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最高报价方确定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最高报价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收到征询函之日起30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30日不回复的,由最高报价方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4)若原股东在收到征询函后30日内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向点击登录查看提交报名资料、交纳保证金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履行相应义务。 (5)公告期满且转让方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予以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由新疆产权交易组织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竞价(报价),形成最高报价。 5.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点击登录查看签署成交确认书并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点击登录查看指定账户支付除已交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6.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产权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产权等情形的,即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按照公告中保证金处置方式追究受让方责任。受让方在受让后对产权标的提出的异议(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转让方及点击登录查看不承担任何责任。 7.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受让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合同文本、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视作受让方单方违约解除交易合同并放弃受让标的,则转让方有权收回标的产权并再次转让,且转让方保留追诉违约受让方补足再次转让成交金额的差值的权利。 9.受让方交易费用:受让方应当向点击登录查看交纳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竞价)服务费、交易鉴证费,具体按点击登录查看收费标准收取。 10.若最终受让方未能按交易规则、公告或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交纳交易费用、配合办理产权交割过户、与转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文本等义务,逾期履行超过1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将标的产权重新挂牌转让。 11.标的产权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税,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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