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以及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服务林芝市“两地五区”目标和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推动林芝科技创新与人才聚集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创新驱动发展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西藏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林芝市人才引进激励办法(试行)》《林芝市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招商引资试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林芝智汇科创中心,旨在吸引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在林芝市设立研发机构,集聚高端人才、平台基地、科研成果等科技创新资源,将林芝打造成为全区高层次人才聚集地、科技创新培育首选地、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地,推动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
第三条 林芝智汇科创中心是围绕林芝市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发展需求,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促进产品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打造集学术交流、科研攻关、成果转化为一体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四条 国家重点科研院所是国家事业单位性质的研究院和研究所的统称,包括中央部委直属机构、地方综合性科研机构及行业性研究院等,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实行所长(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林芝智汇科创中心建设坚持“聚焦产业、开放创新、协同共享、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实行“择优入驻、绩效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进驻林芝智汇科创中心以及在林芝智汇科创中心挂牌的研发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林芝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林芝智汇科创中心宏观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科创中心建设、管理政策。
2.负责对进驻林芝智汇科创中心研发机构入驻资格的论证认定、监督检查、考核评估、调整优化。
3.全面负责林芝智汇科创中心的运行和管理。
第八条 进驻林芝智汇科创中心认定流程:
1.发布公告。市科技局公开发布进驻林芝智汇科创中心公告或通知。
2.提出申请。研发机构按照程序向市科技局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研发机构提交的资料须真实可信,不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3.审议认定。市****
第九条 申请入驻林芝智汇科创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或高新技术企业等在林芝市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含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研发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研发机构在林芝市工作的科研人员不少于6名,其中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一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占比不低于50%。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对意向入驻单位开展两次入驻统计、评审,统一开展财政预算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可根据西藏自治区科技厅和市科技局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结合实际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研发机构在林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技术合同后,市科技局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市场认可度、知识产权合规性等方面,对科技成果是否落地转化作出判定。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在政策申报过程中如有异议的,可根据需要,由市****
第十四条 在林芝市域内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因办公场所、共享实验室等硬件条件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与市科技局签订框架协议后,在林芝智汇科创中心挂牌,并以适当方式展示科研成果,享受除“政策支持”第十七条中第1点和“政策保障”第十八条以外的其他政策。
第十五条 林芝智汇科创中心办公场所产权归林芝市城市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未经产权主体及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入驻单位不得擅自转让、抵押或处置办公场所相关权益。办公场所管理权归市科技局所有,各入驻单位在租赁期内享有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仅限于开展科创研发、项目办公等协议约定的合规活动。办公场地和人才公寓租金由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研发机构应服务推动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大局,聚焦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绿色工业、环境保护、高新数字、人工智能、高原特色农牧、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需求,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填补林芝市科研空白,为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七条 进驻林芝智汇科创中心研发机构享受建设科技创新平台、高层次人才引进、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相关政策。
1.按照认定流程进驻林芝智汇科创中心后,市级财政资金一次性支持100万元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主要用于研发机构根据需求配备实验仪器、设备等。由市科技局根据研发机构提出的采购需求,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配置。
2.鼓励研发机构遴选申报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获批后,在享受《西藏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基地遴选支持实施细则(试行)》(藏科发〔2024〕351号)政策的基础上,可以申报林芝市****
3.研发机构科研人员符合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标准,在林芝工作满2年并承诺继续工作不少于3年的,根据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由市****
4.支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申报自治区“珠峰英才”计划、林芝市“双百人才”计划,享受相关政策待遇。鼓励和支持设立研发机构的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双一流”建设高校、高新技术企业等与林芝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本地人才。
5.对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机构,市级财政资金按照项目经费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用于开展科技攻关。支持研发机构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申报林芝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6.研发机构作为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荣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市级财政资金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荣获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市级财政资金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
7.鼓励研发机构采取转让、许可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研发机构签订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技术合同,在林芝落地转化后,市****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八条 研发机构进驻林芝智汇科创中心后,根据实际需求安排办公场所,提供基础办公条件,入住人才公寓,享受12个月免租。免租期满后,研发机构80%(含)以上人员上一年度在林芝工作时间超过9个月的,可继续享受免租政策;上一年度在林芝工作时间少于9个月的,按市场价承担租金,以市科技局随机抽查和企业定期报备考核情况等方式进行人员核查。研发机构可免费使用林芝经开区高原生物科技产业园配套的综合性会议室、多功能报告厅和共享实验室。
第十九条 研发机构及人员享受免租政策期间,办公场所、人才公寓租金由市科技局申请市级财政解决;物业、水电等费用由研发机构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研发机构因在林芝工作科研人员数量结构比例、在林芝工作时间不符合免租政策的,免租期满后需按照市经开区管委会规定的标准缴纳办公场所租金、人才公寓房租,市经开区管委会对缴纳租金面积进行核定。
第二十一条 研发机构科研人员纳入自治区创新创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范围后,需与市委人才办签订在林芝工作协议书,明确在林芝工作时间、目标任务、政策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 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与林芝市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进驻林芝智汇科创中心的研发机构,3年内未进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或未达到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市科技局依据本管理办法可要求其退出林芝智汇科创中心,用市级财政支持资金100万元配备的实验仪器、设备等纳入市科技局资产登记范围,继续留在林芝智汇科创中心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若本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与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之处,以国家、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林芝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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