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水源替代工程项目清水主管施工资审文件”的澄清说明
各潜在的申请人:
现对城市****
澄清说明:
1、原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 资审文件公告”中:“2.3其他(5)本项目是否采用施工过程结算: □采用 √不采用”修改为:“2.3其他(5)本项目是否采用施工过程结算: √采用 □不采用”。
2、资格预审文件中:“业绩要求:申请人近五年(自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60个月,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完成过单项合同建设规模达2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须含给排水工程)业绩须提供: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协议书、③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市政工程确已投入使用,可以经建设单位确认的预验收文件为依据)、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招投标信息网上发布平台的中标公示截图及网址或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项目详情网页截图及网址;上述证明材料不足以反映“类似项目”的工程特征指标时,还应当提供其他技术资料的扫描件予以证明。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提供均有效。”,该内容中“单项合同建设规模达2亿元”所表达的意思为:单项合同投资额达到 2 亿元及以上(如不包含甲供材的纯建安项目,合同金额为1.5亿及以上即可)。
本答疑澄清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疑澄清文件与资格预审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投标人使用CA锁,自行下载查阅。带来不便,烦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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