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市****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建立汽车污染排放维护站(M站)制度的通知》(珠交字〔2020〕58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在用汽车排放的定期检验、监督抽测、维护修理的闭环管理,有效推进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减少汽车污染物排放,按照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截至****,全市****
超标排放汽车使用人凭《超标排放汽车维护修理告知书》自行选择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进行维护修理,在监管系统实现联网前,超标排放车辆维修竣工检验合格出厂后,对应的排放治理维护数据由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上传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超标排放汽车使用人持符合规定的《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作为环保定期检验复检凭证。
各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应明示作业流程、配件价格、收费项目、维修费用标准、投诉处理流程等公示项目,签订维修协议明确义务与责任,落实车辆进厂、维修过程、竣工出厂检验制度,执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不得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不得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或竣工出厂合格证,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责令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撤销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称号。
特此通告。
附件:珠海市汽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名录(8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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