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内容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标的简况
| 机动车 | |
| 标的状态 | 正在运作 |
| 机动车品牌 | 详见附件 |
| 资产概述 | - |
| 标的所在地 | 广东省佛山市 |
转让方简况
| 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注册地 | 佛山市**** |
| 法定代表人 | 欧仲春 |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人民币)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6526H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区县)国资委监管 |
| 批准单位名称 | 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广州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
| 批准文号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广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47279Q |
| 批准日期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权利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价款支付要求 | 受让方须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受让价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受让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接收受让申请材料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资产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为准)。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资产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或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账号:********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点击登录查看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披露 | 1.转让方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因法律、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受让方应自行承担所有风险和损失,转让方和交易机构不作任何担保。 3.受让方如需在佛山市办理交易标的的上牌手续的,需自行了解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5.本次交易标的以现状成交,交易标的受让时间如已过年检日期,由受让方自行进行年检并承担有关费用,出让方只提供协助。 6.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车辆所产生的年审费、停车费、保险续保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7.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在车辆完成迁出过户手续前,交易标的须由转让方驾驶员执行车辆维修、年审任务,受让方除承担维修、年审费外,还须向转让方支付驾驶员报酬,时长不超8小时按照260元/人的标准,时长不超4小时的按150元/人支付,时长超8小时不超12小时的按410元/人支付。 8.在车辆完成迁出过户手续前,车辆须停放在转让方自管停车场,给予受让方1个月的减免期。超出1个月的,受让方按照300元/月/车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车辆停场费,不足1个月的按15元/日/车折算。 9.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交易标的受让方后,新产生的保险费用由受让方负责,上一期保险费无需受让方承担。 10.在受让方付清所有款项后,至车辆完成迁出过户手续前,车辆的管理仍由转让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对车辆运行轨迹监控、停车场监控等。 11.转让方可根据受让方要求向受让方指定第三方进行过户,但款项仍由受让方统一支付。若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理的,由受让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须在车辆报废回收离开转让方停车场之日起30天内交回转让方,逾期未交回的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100元/车/天的违约金。受让方应自付清所有交易价款之日起120个自然日内完成车辆过户或提档转籍手续或报废注销手续。 12.因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第三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提交过户材料等),未能如期完成车辆过户或提档转籍手续或报废注销手续的,且经双方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转让方将停止对车辆开展年审等工作,若因此造成车辆失去营运资质的,由受让方负责。 13.上述车辆在完成提档转籍或报废回收之日进行交割交接,交割交接时应去除转让方相关的标识,但对车辆外观颜色不作强制要求,由受让方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改色,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自交割交接之日起,车辆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火灾、违章、损毁、盗抢及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等)及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均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14.上述车辆迁出过户后,LNG车辆涉及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应同时变更所有人等相关信息。 15.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划入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陆拾万元整),若在此期限内受让方不交或不足额交纳履约保证金,视作受让方自动放弃处置资格,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在车辆全部完成过户或向转让方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后,扣减相关违约金后按实际剩余无息退回。 16.公告期内自行看样,请提前预约。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 保证金设定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60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17:00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诚意金在交易活动结束之日或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诚意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资产交易价款。 |
| 收款账号 | 点击登录查看 账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 |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保证事项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公示附件 | 12、64台车辆资产交易合同.pdf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先生、陈小姐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96100转627)、****(96100转516)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广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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