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服务环境,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01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本中心医务人员及上述医药代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02
接待时间和地点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在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接待流程、接待记录(简称“三定三有”)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01
接待时间
每月第三个星期四14:00-15:30,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星期四,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02
接待地点
点击登录查看二楼会议室
03
接待人员
接待人员根据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报名情况确定,一般由后勤科、药剂科、医务科、相关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接待时不少于2人,中心行风办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04
接待内容
主要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新软件等产品介绍。
05
接待流程
管理部门对登记备案表、人员身份、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评价,审核通过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接待和洽谈,并按流程做好接待管理。发现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登记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或未提前预约登记的,均不予接待。
03
预约方式
1.按照“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三定”“三有”)的要求开展院内接待,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我中心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中心从事业务推广活动的,经相应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2.需要提前5个工作日在点击登录查看微信公众号下载填写《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登记备案表》(附件1),并将企业授权委托书、医药代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进行预约申请:
药剂科邮箱:****@qq.com;电话:****
3.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时间截至接待日前5天,原则上中心每次接待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每位医药代表接待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4.预约回复:相关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同意接待。
04
接待日提交资料目录
接待日当天医药代表需提交以下资料:
1.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原件并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出具的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6.与产品有关的其他详细资料。
05
监督管理
1.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2.中心行风办将加强内部巡查管控,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和抽查;行风办、后勤科、药剂科等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了解医药代表在医院的活动信息。我中心工作人员如发现医药代表违规出现在诊疗场所且从事与学术推广活动无关的事宜或未按照要求私下接触中心内工作人员等情形,应立即通知相应的管理部门,中心根据规定给予驱离、保留相关证据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
3.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违反本规定的,本中心给予如下处理:
(1)违反本规定第一次被发现的,由后勤科、药剂科组织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并作为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2)违反本规定第二次被发现的,停止采购和使用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医药产品6个月,禁止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进入本中心,并作为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3)违反本规定第三次被发现的,将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列入本中心医药产品购销领域的诚信记录档案,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并上报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附件1
附件2
640 (303).webp
640 (302).webp
当前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