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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分公司西北神贸42煤炭密封竞价采购(2026年01月31日)

内蒙古鄂尔多斯 全部类型 2026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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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分公司西北神贸42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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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编号 交易方式 当前状态 报价开始时间 报价结束时间
**** 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交易中 **** 18:03:34 **** 18:33:34

西北神贸42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别名) 其他产品参数 交易数量(吨) 起拍价(元/吨) 拦标价(元/吨)
西北神贸42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4200
80000.00
交割地 交割方式 运输方式
东胜热电电厂 到厂交货 汽运
交易信息
最小交易量(吨) 最大交易量(吨) 交易保证金类型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10000.00 -- 固定保证金 500000.00 **** 18:03:04
交货起止时间 货款支付比例 合同供方 其他信息*
**** ~ **** 全额支付 点击登录查看
交易公告
说明条款

5.数质量确认、价格调整及其他约定

煤种名称

发热量

灰分

挥发分

全硫

全水

粒度

灰熔点

备注

Qnet,ar

Aar%

Var %

St,ar%

Mt%

mm

St ℃

中高硫煤

4200

<9

>19

≤1.5

<28

0-100

5.1.数质量验收以厂方为准,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2.收到基全硫(St,ar)大于1.5%,以1.5%为基数,每超出0.01%,价格降低0.2元/吨。

5.3.收到基低位热值以4200kcal/kg为基数,热值大于4200kcal/kg,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合同价+2.2)/4200)元/吨,热值小于4200kcal/kg,热值在4200-4000kcal/kg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合同价+2.2)/4200)元/吨,热值在4000-3800kcal/kg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合同价+2.2)/4200*2)元/吨,热值在3800-3600kcal/kg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合同价+2.2)/4200*4)元/吨。热值低于3600kcal/kg按干煤泥到厂价155-2.2元/吨结算,该区间供煤以3000kcal/kg为基准,热值大于3000kcal/kg,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0.0517元/吨,热值小于3000kcal/kg,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0.0517元/吨。

5.4.甲方可根据终端用户自身需求适当调整拉运量,保证合同期内兑现率不低于80%,不高110%,以合同期内实际拉运量为结算数量。

5.5.如合同履约期内,合同期满合同兑现率未达到80%(不含80%),按(中标量×80%-实际供应量)×中标价×10%在结算时进行扣款,最大考核金额50万元。如果确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则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

5.6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方的月度供煤需求,否则视为违约。

5.7经国电内蒙古东胜热电有限公司(乙方)燃料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向内蒙古公司提交现货采购需求。点击登录查看(甲方)负责煤炭资源组织符合乙方采购的煤种并向乙方公开本次采购价格函和选择的供煤商。

5.8以甲方终端用户有效的过衡单、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掺杂使假的处置条款,条款内容具体如下:买、卖双方(含供煤单位)均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样、制样、化验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来煤夹杂沙、石、土、研石及其它杂物,买方有权扣除当批次来煤25%-100%的吨位;如发现同一车煤上、下煤质明显不一致的,买、卖双方共同到现场采样,由双方都认同的第三方进行制样和化验,如劣质煤热值低于合同热值1000千卡/千克以上,认定为弄虚作假,买方有权根据情况扣除当批次来煤50%的吨位且按照劣质煤化验结果进行结算或解除合同并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况卖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同意。

5.9甲、乙双方根据甲方终端用户化验单结果计价按化验批次日结算,月度累计汇总,每月5日统计上月5日到本月4日煤款(节假日顺延),甲方开具发票办理付款事宜。

5.10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结算单据”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向甲方开具符合当地国税部门要求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国家对税率有调整,以国家调整税率和日期为准。

5.11甲方应以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或银行转帐等方式向乙方支付煤款。

5.1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5.13除本合同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外,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5.14甲方终端用户收到货物并确认煤质检验结果及数量后方可进行结算,结算煤种以甲方ERP系统采购订单最终确认煤种为准。

5.15乙方如变更重要信息(如公司名称、公司法人、公司账户等信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16质量价格调整机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做适当调整,以补充协议或《质量价格调整确认函》的形式进行确认。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同意将《质量价格调整确认函》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补充协议或《质量价格调整确认函》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5.17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金额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未履行部分双方应按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5.18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5.19交货方式和运输

5.20交货方式:到厂交货。

5.2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乙方负责汽车运输,交货地点为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在途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5.2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数量及时发货;以每日发货通知为准,甲方应协调收货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及时收货,完成交收。

5.23乙方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甲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给乙方。

5.24乙方运煤车辆必须符合交通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入厂前必须由甲方终端用户相关部门专人核实车辆、人员证件、辅助驾驶设施等齐全、有效方可办理运煤车辆及人员通行证件。甲方需在本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告知上述相关要求的具体指标或标准,同时协助办理通行证件。除双方另有约定或者甲乙双方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外,上述相关要求的具体指标或标准及通行证件在合同履行内不予变动。

5.25在运煤车辆入厂前驾驶员必须经甲方终端用户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后方可入厂,入厂时不得私自替换司机和车辆,确保司机、车辆、卡和证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现象,一律收回该车的卡和证,不得再次入厂。所有新入厂司机需经过甲方电厂燃煤验收部门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入厂拉运燃煤。

5.26运煤车辆及驾驶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发生超载、超速行为;乙方应与甲方终端用户签订安全协议,运煤车辆入厂后严格执行甲方终端用户有关运煤车辆管理或安全管理要求,因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罚款由乙方安排责任司机交至甲方终端用户公司指定账户。如在拉运煤过程中出现交通安全隐患,需立即整改,若不服从甲方终端用户管理,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5.27乙方运煤车辆在甲方终端用户电厂区域内发生车辆损坏、交通事故及环保事件,如系乙方指派运输的驾驶人员问题所引起的,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如系其他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乙方配合甲方进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对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甲方有权在合同中进行扣除。并追究责任人责任,额外按照甲方终端用户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处罚。如乙方处理后涉及到向驾驶人员或其他第三人追责的,甲方需配合乙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说明文件,如有必要指派人员出庭协助乙方向审判机关说明相关问题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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