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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分中心) 药谷大道交通整治提升工程(浦泗路—龙山南路)施工澄清修改公告

江苏南京 全部类型 2026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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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分中心) 药谷大道交通整治提升工程(浦泗路—龙山南路)施工澄清修改公告
澄清修改公告
(江北分中心) 药谷大道交通整治提升工程(浦泗路—龙山南路)施工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标段编号:****
项目名称:
药谷大道交通整治提升工程(浦泗路—龙山南路)施工
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 17:10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格要求”第11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增加: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得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公司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信息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变更备案信息为准。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分包”调整为: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分包金额要求:以分包合同价为准。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要求。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履约担保”调整为:

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现金、银行本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10天内退还履约担保。以现金方式递交的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本金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他方式递交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现金、银行本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形式

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保证金等额。

差额担保:不采用

4.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调整为:****.71元,其中暂估价100000元。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第5条”调整为:本项目提供电子版图纸,请投标单位自行下载,未自行下载的,亦将被视为已获取电子图纸上的全部信息:

链接:https://pan.**.com/s/1pRYcIGzoftQIlPZPmHNjOA 提取码:1234

6.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增加:

关于投标保证金减免措施如下:(1)施工项目(含工程总承包),投标保证金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下的免收,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减半收取。(2)服务类项目(含全过程咨询)货物类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免收,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减半收取。(3)诚信状况良好是指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国家、省信用平台网站没有失信行为被公示。(4)实行减、免投标保证金的项目,其他要求按《关于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执行。

7.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调整为:

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现金、银行本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形式,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保证金等额。

8.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7 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调整为: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现金、银行本票、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等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10%,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后10天内退还履约担保。以现金方式递交的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本金同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他方式递交的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9.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调整为: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措施基本费总额的 60%。

10.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9.1.2试验设备调整为: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在正式试验前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校定。

增加9.3.4 关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费用:

本工程的部品部件、原材料、试件等均须按相关规定强制送检(监督抽检),相关文件明确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委托检测。相关文件未明确或明确由承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结算不另行计量计价。须发包人承担的强制送检(监督抽检)费用由承包人代付,发包人按检测费开票金额在当期进度付款时支付至承包人账户。

承包人承担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监测、试验、观测的,承包人必须确保其承担的前述工作符合相关规定,实施前将工作方案、内容、流程、资质和计划安排报监理人批准,并在工作完成后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检测、监测、试验、观测的结果、报告和日记。

由发包人委托的检测、监测、试验、观测等项目,承包人须提供配合,包含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作业时间和作业条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结算不另行计量计价。

11.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调整为:

(1)人工费政策调整按苏建价[2025]57号文执行:人工单价按施工期间对应的人工工资指导价进行调整,并扣除原投标报价中人工单价相对于基准日人工工资指导价的让利部分。

(2)材料调价方式参照宁建建监字[2022]226号文执行。具体如下:

①在工程造价中占比较高的主要材料可以调差。主要材料包括签订合同时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不含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2%及以上的各类材料,和因变更及签证导致结算时材料费(材料调差前)占单位工程费2%及以上的各类材料。

②合同价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A为5%,当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市场价格涨、跌幅度在风险幅度内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涨、跌幅度超出风险幅度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③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以《南京工程造价管理》中“南京市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信息价”中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价。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发包人、跟踪审计、监理人确认的为准。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计量工程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④材料差价按进度款支付周期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上涨超出风险幅度时,差价(正值)=[计算周期内可调材料加权平均价格-基期价格×(1+A)]×计算周期内实际使用数量;

(2)下跌超出风险幅度时,差价(负值)=[计算周期内可调材料加权平均价格-基期价格×(1-A)]×计算周期内实际使用数量。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算公式中的材料价格为除税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算公式中的材料价格为含税价。

⑤材料差价作为材料费的一部分,计入分部分项工程中,计取相应费用。

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3)市场价格波动调整费用的计算和支付约定如下:竣工结算时支付。

1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调整为:

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

1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2.4.1付款周期”删除:(9)第一次进度款支付承包人须提供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缴纳证明。

14.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8.1工程保险”调整为:无

15.清单编制说明有调整,具体详见答疑后的清单编制说明。

16.清单部分子目有调整,请投标单位以答疑后的清单为准编制投标文件。

17.招标文件第九章其他,资格审查承诺书格式有调整。

二、其他说明
(1)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澄清、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 09:45 未改变。
三、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人盖章位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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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盖章位置2
地址: 南京市****
地址:
南京市****
联系人: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
张明月
电话: ****
电话: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电话: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建设与交通局, ****

澄清修改文件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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