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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珠孜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桑珠孜区机动车维修市****
一、机动车维修企业备案要求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等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
2.备案主体凡在桑珠孜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汽车修理厂、快修店、专项维修点或经营范围包含机动车维修的),应在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
3.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2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是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2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23)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是有必要的技术人员。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2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2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是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2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是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202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备案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机动车维修相关内容);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停车场)产权证明或合法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与危废处置企业签订合同复印件及环保资质证书复印件;(五)设施汇总表(内容包括:接待室、停车场和作业区的面积及租赁期限);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内容包括:设备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及购买日期);
6.技术人员汇总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从事工种及技术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
7.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维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8.危废储存间及标识标牌等环境保护措施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备案办理流程
1.资料上报。将上述备案材料提交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受理审核。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3.核准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经营者,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及时予以备案,并发放《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加盖公章。
4.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5.法律责任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6.备案信息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维修作业场地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7.备案时效。《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长期有效,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原备案机构,并办理注销手续。
请尚未备案的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主动办理备案手续,避免因未备案而面临法律处罚和经营风险。
办理地址: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10:00至13:00、15:30至18: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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