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交通运输行政确认决定书
案号:****
无锡城建梁溪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工艺路下穿通道新建工程临古运河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交通运输行政确认申请,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内容另附页),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确认决定: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所在航道为古运河(规划等外级),涉航建设内容为改建道路(含下穿通道),位于工运桥上游 84 米至工运桥下游 339 米左岸。工程所处段河床较稳定,水流平缓,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 - 2014)及航道规划要求,同意报告提出的选址方案。
二、通航技术要求
同意《航评报告》论证古运河航道选用设计代表船型为丛桂舫游船,船舶尺度(米)分别为 20.62×4.8×1.25(长×宽×设计吃水,现状河口宽度 28 - 38 米,航道水深不小于 1.5 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 1.90 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 1.3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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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道路(含下穿通道)结构边缘与古运河航道中心线的最小距离为23.11米,与航道边线最小距离为13.11米,未占用航道通航水域。施工期和营运期在配布完善的助导航设施、警示标志和必要的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后,拟建工程对航道条件和通航安全影响不大。同意项目建设方案,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工程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评价结论。
三、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基本同意《航评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期间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清除施工遗留物及临时设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和《江苏省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助航标志设置前你单位须到我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助航标志应与本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施工完成后你单位应落实管养单位进行维护,保证标志发挥应有效能。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四)工程建设影响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你单位需妥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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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
四、有关要求
(一)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采取必要的安全、环保措施,积极配合负责无锡市梁溪区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含航道养护管理机构,下同)实施监督检查。开工建设前,你单位应当向负责无锡市梁溪区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你单位应当向负责无锡市梁溪区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你单位应当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根据《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若占用航道、损坏航道设施,请将所涉及的航道赔(补)偿费用一并列入工程概算中,并按规定到无锡市梁溪区交通运输局缴纳相关费用。
(三)对于规划航道整治,你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自身设施防护,确保航道整治顺利开展。
五、其他事项
自本意见签发之日起,拟建工程选址、平面和立面布置等如发生调整,或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对航道通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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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重新评价,并报我局重新审核。
如有其他事宜,请联系无锡市梁溪区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0510 - ****。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锡市梁溪区交通运输局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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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无锡市梁溪区交通运输局存档,一份抄送无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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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做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不予批准。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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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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