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为了提高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水平,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民用、区域供热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的固定式蒸汽锅炉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1MPa的固定式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铸铁锅炉、交通运输车用和船用锅炉、核能锅炉、电站锅炉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锅炉未办理工程验收手续,严禁投入使用。
1.0.4在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当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必须停止安装,并报告建设单位。
1.0.5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础复检和放线
2.0.1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就位前,其基础位置和尺寸应按表
2.0.1的规定进行复检。
2.0.2锅炉安装前,应划定纵向、横向安装基准线和标高基准点。
2.0.3锅炉基础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纵向和横向中心线,应互相垂直;
2相应两立柱定位中心线的间距允许偏差应为士2mm;
3各组对称四根立柱定位中心点的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应大于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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